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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朱耿洲博士在上海交大授课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7-11-20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时隔一周,11月18、19日,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HK)院长朱耿洲博士应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公共学院的邀请再次来到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为其新金融EMBA 班7班的企业家们授课,授课主题为《融资策划36计(方法与渠道)》,朱耿洲博士系统地讲述了适合当前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36种主要融资渠道、200多种实战和创新融资方法,企业家们茅塞顿开受益匪浅!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商业保理业是一个类金融行业,主要依靠杠杆获得业务发展资金。


 

 

 
(图为朱耿洲博士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公共学院新金融EMBA 7班的企业家们授课)


    朱耿洲博士首先根据商业保理法规介绍到:


    自从 2012年我国商业保理发展以试点的形式推广开来,监管部门对其资金来源也做了规定。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 号)中规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监管部门允许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渠道来源主要有:


    1、公司注册资本金;


    2、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


    3、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


    4、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5、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6、股东借款;


    7、再保理融资;


    8、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方式。


    监管部门禁止保理公司使用吸收存款的方式获得资金。从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公司可行的资金渠道并不多,上述允许的很多资金来源方式在实践中都没走通。目前,保理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包括:


    1、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自身盈利;


    2、银行融资;


    3、股东借款或股东委托贷款;


    4、与其他保理公司合作再保理融资;


    5、P2P 等互联网金融平台;


    6、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模式);


    7、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融资。


    目前银行融资仍是保理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朱耿洲博士进一步介绍保利公司融资渠道:


    一、股东融资


    股东融资的主要包括股东借款(往来款)、股东通过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给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或股东通过认购定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实现对保理公司融资(保理资产打包成定向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股东作为该计划的认购人,参与计划的投资,并最终实现对保理公司融资之目的)。股东提供融资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股东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的保理公司。


    二、银行融资


    (一)银行综合授信融资


    对于具有强大股东背景的保理公司,如上市公司或国央企旗下保理公司,在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保理公司可享受相对较低的银行资金成本。对于一般的民营保理公司或大股东不担保的保理公司,银行审批时间长,不灵活。保理公司可向银行提供如下增信措施,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险、应收账款质押等。


    (二)银行再保理融资


    银行作为保理公司的再保理商,保理公司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获得银行再保理融资。银行再保理业务通常要求底层债权较为优质,资产包评级较高。


    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融资


    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融资主要适用于资产包评级较高的保理公司,可以淡化股东背景,更关注资产的情况,一般要求AA+或AAA企业,并且能够配合资金做充分的尽调。基本模式如下:


    (一)卖方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


    (二)保理公司将其持有的优质的债权资产打包成保理资产包;


    (三)|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发行资管计划或者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用于收购保理公司资产包债权或其权益,从投资人处募集资金;


    (四)保理公司将所募集资金向卖方融资;


    (五)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从保理公司收购债权,则买方回款给保理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管理人;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从保理公司收购债权收益权,则买方回款给保理公司。


    (六)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获得投资收益。


    四、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金控、财富管理公司等泛金融机构融资


    主要倾向于操作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无企业评级要求;尽调方面相对宽松,除贸易合同外必须提供外,发票可提供部分,差额部分可以后补,其他如出库单、送货单等可不用提供,对于历史交易记录没有过多要求,但会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风控措施主要为卖方回购、并要求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或背书转让作为增信措施,并出具三方确认函等。


    五、保理基金融资


    目前市场上操作比较多的私募保理基金主要有应收账款收益权模式以及债权直接转让模式。


    保理基金融资模式:


    (一)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此种方式系收益权转让,基础资产即该债权并未转让至私募基金。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


    此种方式中基础资产(债权)需真实转让至私募基金。


    六、再保理及双保理融资


    (一)再保理融资


    再保理商不限于银行,可以由一般的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另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的再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如转让给国资保理公司或上市公司旗下保理公司。


    (二)双保理融资


    由两家保理公司签订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分别作为买方与卖方的保理商,卖方保理商主要负责提供贸易融资,买方保理商提供账款管理、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双保理业务在跨国保理中较为常见。


    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融资服务。


    七、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


    保理公司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保理收益权或应收账款债权,资金方在金融交易所摘牌,并给保理公司融资。


    基本交易结构:


    1、融资方将其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


    2、商业保理公司将保理收益权在金交所挂牌转让;


    3、合格投资者摘牌最终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


    4、到期原始债务人向保理公司还款,保理公司到期回购合格投资者持有的相关保理收益权,并向投资者按期支付本金及收益。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与保理收益权转让模式类似,商业保理公司将持有的债权通过金交所转让给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作为最终债权人,由买方通过金交所向合格投资者还款、支付本息。


    八、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一定程度受限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后,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属于P2P平台的负面清单业务。因此,将多笔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打包后,在P2P平台上进行融资的模式不再可行。同一机构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而这一规定,对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进行大金额融资设置了障碍。《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了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内容予以了界定,明确禁止“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保理公司”。事实上,保理公司与互金平台对接存在被取缔的风险。


    主要对保理与互金平台合作模式:


    (一)保理公司直接通过P2P平台融资


    该种模式主要指保理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根据转让的标的不同,分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以及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转让两种模式。 


    1、融资方与原始债务人因基础贸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融资方就其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并将债权转让与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发标,投资人投标,债权或债权收益权转让于投资人。


    4、保理公司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或收益权,并支付本息。


    由于该种模式由保理公司承担到期回购义务,所以,保理公司的资质、实力及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十分重要。同时,在上述模式下,可以引入“保险公司”作为担保责任兜底方,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买家(债务人)信用风险。需注意的是,有些保理公司与企业签署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再次转让,对此,只可采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但诚如上文所述,该种模式存在被取缔的风险。


    (二)保理+金交所+P2P融资模式


    根据北京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内容的界定“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亦存在被取缔的风险。


    基本结构:


    1、保理公司将受让的融资方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于金交所进行挂牌转让。


    2、金交所将项目推送至P2P平台公示。


    3、出借人认购项目,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资金,资金汇入保理公司。


    4、原始债务人向保理公司还款,保理公司到期回购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并向其支付本息。


    (三)间接合作模式


    间接合作模式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保理公司自身的融资模式,但确是企业的融资模式之一,保理公司在此期间主要作为居间方,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向P2P平台推荐,由该企业直接与P2P平台的投资者就行交易。融资企业直接作为借款人在P2P平台向投资人贷款或融资企业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


    九、资产证券化融资


    朱耿洲博士着重进行了介绍:


    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结合无疑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经济功能如下:


    (一)提高资产流动性,帮助保理商实现表外融资


    流动性是指资产变现的能力,货币毫无疑问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而诸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类的资产流动性较差。保理公司受让了供应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这时,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一笔保理预付款帮助其进行资金周转,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后才能拿到债务人的回款。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前,保理公司的债权无法变现,如果多受让几笔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这几笔应收账款的账期都比较长,在到期之前保理公司很可能在放了几笔款后就没有资金再做保理业务了。所以,保理公司对资金的再融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实践中,各大券商也正是看中了保理业务模式的这一特性,寻求保理资产证券化来帮助其进行融资。SPV从保理公司手中受让了应收账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未来到期的应收账款变现提前收回现金,缓解了资金流动性压力,解决了保理公司的流动困境。并且,大多数资产证券化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资产和负债,因此可以降低作为发起人的保理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表内杠杆水平,表外融资有助于改进证券化实行者的权益回报和其他重要财务指标。


  (二)利用证券化技术帮助保理公司实现低成本融资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在诸如资产评估、服务商开支、SPV 的设立、证券承销等各个环节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开销,但是,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模式来说其成本优势还是很明显的。保理公司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技术的支持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此发行有信用保障支撑的资产支持证券。SPV 只要以高于或者等于面值的价格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就可以做到使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完全不用依靠打折或提高利率的手段来吸引投资者,因为它的利率往往比一般的融资方式发行证券的利率都要低。因此,如果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盘活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那么保理公司的筹资成本将大幅度降低。


    朱博士最后总结道:“商业保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现在国内很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被应收账款占用了太大的流动资金,导致自身资金循环不顺。而保理业务的初衷就是以企业对外的应收帐款为标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企业以一定的代价提前将应收账款收回来使用。而现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还很小,所以从市场空间来说,商业保理的前景很好,提前学习和掌握好保理融资的知识对中小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最佳途径。”


本期课程由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公共学院主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78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