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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典型案例3--借互联网平台变相公募利用合伙缺陷挪用资金
来源:本产原创 | 作者:高帆 | 发布时间: 2019-05-14 | 59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情概述


  深圳辖区的 A 公司 2014 年 6 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 2014 年 11 月底,该公司存续私募基金 23 只,管理资产规模近 20 亿元,基金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日。公司控股股东为 B 集团公司,B 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资担保、小额贷、P2P、产业并购、私募基金等多领域。检查发现,A 公司与 B 集团在人员、业务方面并不独立,同时,B 集团下设的 C 互联网平台是 B 集团所有产品展示和推广的互联网平台,并在 A 公司私募业务开展过程中扮演集资和销售的关键角色。


  深圳证监局在对 A 公司专项检查中,重点抽查了 10 只基金产品。经核查发现,A 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二是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实质评估,对其私募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且部分产品存在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况;三是通过 C 平台公开宣传推介销售 A 公司私募产品,并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的模式违规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四是在未经投委会决议的情况下,随意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


  根据检查结果,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资金募集阶段宣传信息不实、未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并督促公司合规经营。


  (二)案例分析


  1.承诺保本保收益并借互联网平台变相公募。


  本案例中 A公司的私募基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购投资等非标产品。虽然名义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但并未从事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向投资者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按期支付利息。同时,控股股东 B 集团公司还签署回购条款,约定按基金募集时约定的收益率回购投资者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特别是,A 公司通过 C 互联网平台公开销售线上产品,募集资金后再以该产品的名义投资于 A 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同时,C 平台也是 A 公司销售私募基金的主要渠道,这种方式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触及了合规底线。


  2.利用合伙缺陷随意挪用资金。


  B 集团涉及融资担保、小额贷、P2P 等多个领域,A 公司在人员和业务方面并不独立于 B 集团,特别是 B 集团旗下互联网销售平台 C 公司是其 P2P 业务、私募基金业务的主要募集渠道。A 公司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通过文字游戏,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对基金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选择私募基金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前后做到以下几点:


  1.投资私募基金需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时,自身应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识和监管规定,在符合投资者标准前提下,进一步选择与自已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避免被一些产品噱头蒙蔽,落入非法私募陷阱。


  2.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3.谨慎评估投资风险。投资者在私募投资过程中,应主动识别风险、过滤风险,不断提高自身识别风险的能力。在投资前应了解所投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通过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咨询监管部门等方式,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通过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产品投向、基金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提高防骗识骗能力。


  4.发现问题及时维权。投资者一旦发现私募存在违规或者违法犯罪问题,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地的证监局以及公安机关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私募机构而言,应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理念,坚持客户利益先于自身利益、长远利益重于短期利益,不可因自身逐利需求,忽视经营中的服务理念和诚信意识。同时,要确保合规风控措施发挥真正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础上,严格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私募机构要意识到,在监管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严峻形势下合规经营才是正道,违法违规将难逃恢恢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