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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注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明确多项禁止行为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高帆 | 发布时间: 2023-07-11 | 546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9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问世,确定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早在2013年,证监会即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证监会于2014年8月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推进《条例》制定工作,2017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具有诸多亮点。包括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等。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条例》更值得关注的是其进一步明确了系列禁止行为。比如,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投资者可据此更好识别私募陷阱,维护投资利益。    

留心私募禁止行为 谨防上当

私募罚单,屡见不鲜。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证监会与各地证监局官网梳理发现,仅6月份,即有至少13家私募机构收到罚单。罚单背后,则是投资者本不该面对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上当受骗。

值得庆幸的是,罚单所列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私募乱象,在《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留心《条例》,尤其是“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一章的内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掉入私募陷阱的概率。

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这是私募乱象的顽疾之一。看似“稳赚不赔”背后,可能潜藏着产品违规操作,存在招致较大亏损的隐患。对此,《条例》两度强调,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深圳证监局曾于今年5月份列出个别私募机构存在的典型问题,其中之一就关于宣传推介。比如,向大量高龄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固定收益投资”的名义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宣传推介也是《条例》着重强调的禁止行为之一。《条例》明确,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亦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是私募罚单中频繁提到的问题之一。其常见表现包括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条例》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对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变相违反。《条例》亦对此做出明文规范,要求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一些近期私募罚单中提及较少,但存在潜在隐患的行为,《条例》也做出细化规定,防患于未然。

比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五大行为,在《条例》中被明令禁止,包括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条例》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