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是实在没办法了,希望这场研讨能引发更多人对民营企业命运的关注。”9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天柱县新昆公司”)董事长张晓阳在北京召开的某专题研讨会上表示,希望社会能关注民营企业的命运,也希望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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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天柱县全城停气。从此以后,天柱县百姓再未用上天然气,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
停气背后,是天柱县新昆公司10年投资即将“泡汤”的苦涩。
10年前,当时仍是贵州省贫困县的天柱县,还未用上天然气。
2012年7月18日,天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城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做出批复。
批复文件显示,“经研究,同意立项”。
2012年7月25日,天柱县新昆公司和天柱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并开始了漫长的天然气供应管道建设。
协议“第三章3—1(2)条”明确:乙方(天柱县新昆公司)项目通过验收特许经营且通气试运行一个月后甲方(天柱县人民政府)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协议还载明: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
经过5年建设,2017年天柱县完成天然气建设并通气。
多份验收材料显示,从2017年至2020年,天柱县新昆公司陆续通过了一系列的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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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柱县新昆公司遭遇的一系列麻烦,从通气那一天便开始了。
2018年8月,天柱县新昆公司开始按照此前的协议约定,向黔东南州住建局申请办理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然而,主管部门却以未完善特许经营权出让手续为由,不予办理。
直到2021年被天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停总阀门的4年时间里,燃气经营特许许可证一直都未能办下来。
难以取得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背后,是黔南州州属国企——黔东南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黔东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柱县新昆公司的“强制”收购谈判。
后来的天柱县新昆公司董事长张晓阳才明白,自己辛辛苦苦投建十年的天然气供应生意,早被当地国企觊觎已久。
实际上,双方曾一度达成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天柱县新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作为参考,股权收购价格需双方协商。
然而2021年11月22日,天柱县住建局突然对《天柱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
预感不妙的天柱县新昆公司立即向天柱县人民政府、天柱县纪委监委递送了要求停止招标活动的紧急沟通函,并随后对特许经营权重复授予等问题进行了投诉。
尽管多次反映投诉,天柱县新昆公司依然未能阻止招标的照常进行。
2021年12月13日,天柱县住建局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项目开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天柱县新昆公司只能被迫参与投标。
2021年12月14日,中标成交公告显示:黔东南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标。
至此,投入十年时间搭建好管道并接入用户的天柱县新昆公司成为无证的“非法经营者”,而没有任何投入,也不具备供气能力的国企却拿到了“特许经营许可”。
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还发现,该项目招标前未进行质询和公开答辩、中标单位认缴资本为0元、公示时间仅为2天等不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天柱县新昆公司立即向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了投诉,并通过邮政快递将投诉内容递交至黔东南州发改委、黔东南州住建局办公室签收。但均未得到正面回应。
不出意外,拿到特许经营许可证后,黔东南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态度彻底改变。张晓阳说,黔东南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标后不再遵守此前达成的收购框架协议,只愿以净资产价值收购我公司的有用资产。
根据天柱县新昆公司的审计,这10年里,该公司累计投入(含资金成本)近9000万元,然而,按照国企给出的净资产收购价还不到3000万元。“这样的收购价格,会让我们血本无归。”张晓阳说。
“这就是以极低的价格抢夺民营企业依法投资建设了10年、并且已经建成运营了数年、即将迎来丰厚回报的项目成果。” 张晓阳激愤地谈到。
意识到自己被“圈套”张晓阳于2022年4月11日,以天柱县人民政府招投标程序违法为由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天柱县人民政府废除该中标结果。
2022年7月19日,天柱县新昆公司收到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公司要求。
收到“裁定书”后,天柱县新昆公司收到裁定后表示不服,并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
张晓阳表示,一直到9月2日,该诉讼卷宗尚未移交至贵州省高院。
“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我们希望公司投资了10年的项目能够得到合法合理的对待。我们并不是拒绝收购,而是希望能够体面地退出。我们希望社会能关注民营企业的命运,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停止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张晓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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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认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具有排他性。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政府不得就同一区域内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经营者。即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在此事中,按新昆公司所说,是企业自己筹集资金的。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提到,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新昆公司签订协议是在2012年,按照当年的规定,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
协议中规定,乙方验收试运行一个月后,甲方向乙方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这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情。虽然后来发改委等部门于2015年发布了新的行政法规,审批条件有所变化。但是也不能认为新昆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无效。
首先,发改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部门规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发改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即使法律修改了,甚至基于环保保护等其他因素考量,甚至是燃气被淘汰了,但投入时新昆公司是没有过错的。行政法有个诚信原则,这个社会中最应该诚实守信的就是政府,因为他掌握着巨大的公共资源和权力。有句法言是“政府一定要成为自己诺言的奴隶”,政府做出的行为、说过的话都是算数的,其依据法律法规盖章对应生效,现在违约给另一方产生损失,那么最起码是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补偿的前提是其没过错,比如法律法规改了,或者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燃气已经不符合现在的节能要求等。
此外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其中包括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还有一点,该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度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刘烨律师认为: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称之为行政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管道燃气工程通常建设周期长、前期投入高等,属于重点民生工程,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从合同效力来看,天柱政府通过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的方式,在约定范围中将燃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新昆公司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
从履约情况来看,新昆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项目建设、验收等工作,并试通气。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复授予给第三方。
首先,招投标程序存在公示时间不足等程序问题;其次,该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损害了新昆公司的合法权益,新昆公司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新昆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后,近4年的时间中,相关部门一直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新昆公司已达到办证要求,则相关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