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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组织加速立规 北京细化融资租赁分支机构准入
来源:中国经营网 | 作者:记者 李晖 | 发布时间: 2022-04-02 | 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方对属地金融组织的管理加速。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期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金融局”)官网获悉,该局已发布了针对辖区内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和交易所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机构发展提出具体要求。

在上述7类地方金融组织中,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最为受到关注,而北京地区针对此业态较之其他地区作出的规则也有进一步细化。

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副院长王德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7类行业管理办法,加上2021年颁布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金融法治环境,考虑到首都的标杆示范意义,其方案或为其他重点城市带来参考。


分支机构门槛细化:5亿+5000万

记者注意到,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对比2020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本次《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新增了“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细化条件。

具体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此外,特别明确主体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在满足上述门槛基础上,申请分支机构的公司通过拟设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最终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根据意见稿,对于在本市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相比之下分支机构设立面临更高门槛。

此外,对于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意见稿要求:“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秘书长聂伟柱告诉记者,对分支机构提出营运资金的要求,考虑到此前较多融资租赁公司仅仅选择设立但并未展业。“资金是有成本的,拨付后会一定程度倒逼分支机构投入经营促进良性发展,也利于风险防控。”

此外,在融资租赁异地展业目前存在争议的背景下,一定程度明确门槛也有其现实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车宁向记者表示,此前通过分支机构的设立,一些地方金融组织实质是将地方性牌照延伸成了全国性牌照,也潜藏了业务灰色地带。地方层面对其设立态度多较为谨慎,在准入上进行更多规范,也有利于汇聚更高质量的机构。

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外,北京地区近期已出台的相关细则基本涵盖了2021年底央行公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各类金融业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杨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格从内容上看,此次意见稿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更多是在银保监会相关融资租赁监管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的细化和明确。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底,北京金融局披露了2021年度北京地方金融组织的最新数据:2021年北京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196家、小额贷款公司131家、融资担保机构56家、典当行340家、商业保理公司6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本市交易场所32家,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

地方细则面临再衔接

2021年12月31日,央行正式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据记者了解,该条例的第一轮意见收集已经完成。

该条例意见稿最大的关注点和争议点在于,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在杨楠看来,虽然上述央行出台条例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一定程度上会对地方相关文件的制定产生影响。

记者注意到,目前已有湖北、吉林、福建、内蒙古、广东等地先后发布了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也折射出不同地区对待该业态较大的差异性。

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就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指出:“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而上海、福建等地,则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开设分支机构准入作出具体限制。整体看,一些融资租赁机构较多的地区,态度更为开放积极。

在今年两会上,也有包括上海金融局局长在内的多位两会代表委员针对融资租赁展业提出建议,包括在立法中充分考虑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和业务特点,立足市场实际需求,豁免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限制,加快出台配套监管规则,以稳定市场预期、减少行业震荡。

事实上,后续各省份制定的地方条例或相关业态管理细则,与中央层面的条例之间如何有机衔接,值得关注。

在杨楠看来,各地方对相关业态的管理原则,核心还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统一监管要求,在上位法和监管法规划定的范围内确定实施细则。既不能超出中央监管的范围放开限制、开展业务,也不能在中央监管的要求上进一步层层加码,作出不合理的限制,需要在监督和发展中寻求平衡。

“对于市场主体尤其金融主体和投资者而言,可以根据这些地方监管法规内容的合理性来对其将来开展金融业务、进行投资活动作出判断。建议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尽量避开法治观念不强、金融监管思路落后的区域,减少对这些地方的融资和投资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