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近日了解到,因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在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处开具的保证金账户资金遭法院冻结,促使青海银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讼,但二审目前已落定,银行请求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的原因是,案涉账户有九海公司向其他公司的转款,因此案涉账户资金,并不符合保证金账户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要件,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
业内人士表示,金钱质押要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银行一方面要把控账户性质,不能做日常结算使用;另一方面要把控资金流向,确认移交占有。另外,针对表内贷款设立金钱质押担保,也可将保证金转换为存单以明确质押担保性质,规避风险。
账户遭冻结
一审法院认定,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与九海公司之间未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账户状态虽为保证金账户,但九海公司可任意支付,该账户“保证金”资金未被特定化。
纠纷始于一起执行裁定。2020年3月20日,法院作出(2020)青0105执603号《执行裁定书》,将九海公司在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处开立账户内的资金冻结。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保证金账户的设立源于按揭贷款合作。法院查明,2015年8月7日,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与九海公司签订《青海银行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为九海公司开发建设的景都乐苑1#、2#楼商住的购楼者提供按揭贷款,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先支付总房价一定比例以上的购房款并存入九海公司在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开立的售楼专户。
双方约定,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向九海公司提供的按揭贷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整,在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并办好所有相应手续后,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保证在1个工作日内,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资金一次性划入九海公司在青海银行海东分行的售楼专户,青海银行海东分行有权对该账户中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九海公司保证其销售结算业务通过在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开立的售楼专户办理,并且将借款人缴纳的全部首期支付款和本协议项下楼宇建设资金存入该账户。并按照按揭贷款额度的10%存放保证金,并划入青海银行海东分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2015年9月1日,九海公司在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处开立保证金账户,账户状态为保证金账户。并按照约定存入保证金,由青海银行海东分行进行监管。保证金存入后,由青海银行海东分行根据九海公司担保情况陆续扣收。
但一审法院调取上述保证金账户自开户至2020年12月21日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5日有九海公司向其他公司偿还款项,2019年7月24日由城北区人民法院退费的情形存在。
一审法院认定,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与九海公司之间未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合作协议》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保证担保条款。账户状态虽为保证金账户,但九海公司可任意支付,据此,该账户“保证金”资金未被特定化。
法院认定,《合作协议》第六条第一款中约定有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对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监管,但青海银行海东分行未能实际控制。第三方无法从外观上识别账户内的资金已发生占有转移并已设立质权。综上所述,青海银行海东分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青海银行海东分行的诉讼请求。
保证金账户性质被否
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同于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还应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
青海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海银行海东分行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上诉称案涉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故法院需判断青海银行海东分行与九海公司是否已就案涉账户内的资金设立质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本案应审查双方是否签订有效书面质押合同、保证金账户是否特定化,以及质权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该账户。”
该案中青海银行海东分行未与九海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且从案涉账户交易流水看,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5日有九海公司向其他公司的转款,该转款用于偿还九海公司的其他债务,并非用于青海银行海东分行所称的,该保证金账户资金专用于担保案涉按揭贷款业务,因此案涉账户资金并不符合保证金账户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要件,故本案不符合金钱质押的情形,青海银行海东分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即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记者就该案进展等情况与青海银行方面确认,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遭法院划扣引发纠纷并不少见。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保证金账户划扣引发纠纷较常见。银行保证金账户最终被法院划扣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包括账户不规范等情况,这也是银行风控的核心点。”
实际上,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同于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还应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
专注于金融领域的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庆波告诉记者:“从认定要件上看,关于特定化,法院判断标准一般为出质人按照协议约定开立保证金专户,账户内转入资金为出质人按一定比例存入的保证金,账户内转出资金为质权人对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账户未做日常结算使用;关于资金的移交占有,法院一般以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即金钱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自由支取账户内资金,银行可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做好对策。”
另外,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为规避风险,银行可通过将保证金转换为存单的方式,来明确质押担保性质,该方法特别适用于为表内贷款而设立金钱质押担保,避免了表内融资业务保证金的合规风险。从流程上看,可先由客户将计划用于保证金存款的资金或保证金专户中未圈存的资金转出,然后以子户形式开立定期存单,商业银行再与客户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最后设立质权并将存单入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