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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作者:于中谷 | 发布时间: 2021-01-11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前,很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虚假诉讼,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以来,李卫俊以其开设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陶、王岩、陆云波、丁众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

  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又以虚假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

  据了解,李卫俊等人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以李卫俊等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1日,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卫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针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李卫俊等人套路贷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李卫俊等人主要采取签写虚高借条、肆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假借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相关民事判决应予纠正;对于李卫俊等与其他当事人的民事调解书,因李卫俊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法院审判活动,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于是,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批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件案件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此后,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成功办理,表明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纪委监委、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需加大协作,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对所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研判共享,促进从源头铲除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