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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资产证券化与法律风险控制
来源:万联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1-24 | 6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与基础资产选择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企业ABS的操作流程通常是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SPV发行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再由投资者认购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模式。其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第三方服务中介共同协作制定。企业ABS的业务流程包括构建基础资产、组建SPV、信用增级和评级。

    ABS的优势有以下五点:1.拓展融资渠道,2.降低融资成本,3.优化财务状况,4.改变商业模式,5.资金用途灵活。

    作为ABS中出售的基础资产种类共有以下几类:融资租赁债权、消费金融和小额贷款、不动产财产证券化、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证券化、公积金贷款债权、收费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与PPP项目的结合、保理应收账款证券化、票据收益权和其他。若按照法律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债券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

    二、票据的分类和法律属性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又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又包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法律属性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和文义性。
    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不属于资产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所以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电票是一种特殊介质的商业汇票,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安全高效的特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票据市场,能大幅减少伪造票据的安全隐患,同时结算方便解决了纸票交易效率低下、操作风险大等问题。目前的问题在于《票据法》滞后于电子票据的发展,有待立法完善。


    三、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交易结构
    票据介入证券化的法律优势有构建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影响的付款义务、确权性得到保障,同时精简了法律相关工作者的工作。
    票据资产证券化分为两类,一类是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一类是以商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目前多数以票据收益权结算为主。两种产品不同点在于:基础资产不同,票据种类不同,增信方式不同,发行模式不同。例如,江苏银行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债务人通常需要做全额保证金的质押;而平安银行“橙心橙e1号”的产品,基础资产是以商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债权,银行则需要对票据作出保证。

    四、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以及风控措施
    如果票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SPV是否可以直接受让票据权利是很多人的疑问。万联网特邀老师认为从四种角度分析,SPV都不可以直接转让票据权利。1.票据背书转让要有真实贸易背景需求 ;2.目前的法律法规不鼓励票据的融资需求;3.有乱办金融的违法风险;4.实际操作中,SPV的管理人无法以背书的方式直接受让票据并成为持票人。

    SPV不是票据权利人,原始权益人仍然具有票据资产的所有权,可能将商票恶意转让或者出质成为目前票据资产证券化中的一大隐患。通常原始权益人将票据质押给银行,到期日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以从承兑人的账户划扣相应的票据金额转付至SPV账户,避免原始权益人的违约风险。
    贸易真实性也是一项值得思考的风险来源。计划管理人、律师需要对基础文件尽职审查,确保贸易真实性,同时也有必要对备选基础资产的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成立及无抗辩进行确认,排除不当的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赎回。

    商票的真实性也要进行审查,如为纸票,需要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对票据进行审验,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完成,受央行监管,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查询,对防范虚假商票有缓释作用。
    票据ABS与应收账款ABS具有共通性,若能在票交所发布票据ABS可以更好地赋活票据市场,尽可能发挥票据融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