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束上海交大的授课,4月27、28日,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著名融资策划实战专家、资深金融律师、高级金融经济师朱耿洲博士又应北京大学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企业家联盟的邀请来到了河南郑州,为《 北京大学智造领袖培育工程》课程班的企业家们授课,授课主题《融资策划36计》(方法与渠道)实战课程体系。
这次《北京大学智造领袖培育工程》首期课程班在郑州开班,该班由北大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企业家联盟联合举办,志在培育未来制造行业领袖,特聘了朱耿洲博士为首席资本导师。该班将聘请曾给中央政治局讲课的专家担纲主讲,朱博士担任首讲,河南省工信委、金融办和北大有关领导代表出席了27日当天开班仪式并讲话,学员有七十多人,都是来自河南装备制造行业的领军企业。
朱博士系统地讲述了适合河南装备制造行业的36种主要融资渠道、200多种实战融资方法。朱博士还专业系统地介绍了BOT模式和PPP模式的操作核心和要点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成为学员们关注的重点。
(图为朱耿洲博士在《 北京大学智造领袖培育工程》课程班首讲)
BOT模式和PPP模式有什么异同之处?朱耿洲博士给出了专业的答案。
朱耿洲博士首先指出:
PPP模式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包含多种操作形式,BOT也是PPP的一种。BOT模式中是指政府授予私人企业特许经营权,私人企业承担更多的风险;PPP模式则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朱耿洲博士继续解析:首先要明确PPP和BOT的基本概念。
一、PPP模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 、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针对不同种类的项目有: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三种不同方式的推进模式:
1、经营性项目。
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2、准经营性项目。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PP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eInitiative,PFI)中。
根据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PPP模式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包含多种操作形式。从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BOT本质上也可视为是PPP的一种。
二、 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在我国也有不少成功运用的例子。BOT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BOT有三种具体形式:BOT、BOOT、BOO,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些变通形式。
朱耿洲博士结合图表进一步分析PPP与BOT的共同点与区别:
一、共同点:
1、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
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项工程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公司。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的政府、企业、个人或银团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
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发生契约关系的。
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私人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私人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并获得投资回报,一般都以项目本身的资产作担保抵押。
二、 区别:
1、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是以等级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
在组织机构中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不同角色的参与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他们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由于BOT模式缺乏协调机制,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它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
在PPP模式组织机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
财金[2014]113号第11条,规定PPP项目“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PPP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2、运行程序不同:
BOT模式运行程序包括: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PPP模式运行程序参看 财金[2014]113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具体内容在此不赘述。
从运行程序的角度来看,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在项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则是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终参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许协议签订之后,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通常较弱。
朱耿洲博士着重剖析析PPP与BOT的两种模式的优缺点:
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
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朱耿洲博士最后总结道:
无论是PPP与BOT都是一种项目操作的融资方式,希望转移更多的风险到私人部门;提高工程项目的成本利用效率;提高对社区使用者的收费效率和水平,其操作永恒的核心内容都是解决融资问题,融资策划水平是直接影响PPP与BOT操作成败的关键,解决了融资问题就解决了PPP与BOT项目操作的80%问题!
两天的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很快就结束了,企业家们被朱博士精彩的课程深深地吸引,听课非常认真,反响热烈、效果良好!
本期课程由北京大学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企业家联盟主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76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