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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开展民间金融业务——“企业专家门诊”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7-10-24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学员的咨询要求,10月17日是“企业专家门诊”开放日,上下午各一场咨询,其中下午场求诊方是杭州某投资咨询公司的融资策划顾问林先生。林先生在朱耿洲博士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融资策划的业务,取得一次又一次的成功,在杭州留下了良好的口碑,业务蒸蒸日上,融资策划标的和级别不断提高。上月林先生又接到大生意,为保证质量,今天林先生把咨询公司的老板钱总也带拜见恩师朱博士,希望得到名师的帮助。


    朱博士详细了解企业的项目情况,针对企业提出的有关开设私有银行、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典当等问题一一作答,其中,就企业特别关心的委托贷款问题做详细解答。


    朱博士指出:委托贷款是指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7.8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2.19万亿元,同比多增5943亿元。随着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对委托贷款的风险,朱博士做进一步分析:


    委托贷款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但不会对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托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最后,朱博士指出:“委托贷款可以给拿不到小贷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一个暂时合法放贷模式,贷款利息可税前列支,加上借用了银行信用,如能耐心规规矩矩来做,不断积累信用,是可以做大做强的。”


    通过朱博士的详尽解析,林生及钱总对委托贷款业务有更深刻的认识,明白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的一种模式,为企业的经营指明一条阳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