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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专访:大学生应该如何应对校园贷?
来源:原创 | 作者:实习记者:UTS逸斯 | 发布时间: 2020-11-03 | 2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希望大学生朋友们应该多学习金融和法律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平时能以学业为主、抵制诱惑、洁身自爱,不贪图享乐;最好做到量力而出、理性借贷,远离“校园贷”!
   猖獗不止的“校园贷”!   
   本月中旬,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两名男女大三学生烧炭自杀身亡,其原因至今仍无定论,但多指向校园贷、套路贷、暴力催收。


    2019年8月31日,刚刚从南京一所著名的211大学毕业2个月的阳光大男孩小许(化名),原本风华正茂,却不幸坠亡,只留下一份遗书和留给亲人无尽的悲伤。9月2日,陷入悲痛中的爷爷奶奶还在收到贷款平台的催收电话。小许从青草贷借了3000元本金,至收到电话时有一天逾期。蓝猫金融则称小许在其平台一共有两次贷款,后一次是1100元,目前尚欠505元。 

    2018年5月17日,西安大学生小森(化名)走出宾馆赴河北找工作,在保定市政府附近一个废品收购站服毒自杀。正当家人沉浸在悲痛中时,小森留下的电话却每天接到大量来自网贷平台的催款电话,小森借款均为分期贷,每期还款数百到一两千不等,其中有一笔总额为9000余元。 

    2017年9月7日,华商报报道,21岁的陕西大二学生朱毓迪贷款20多万,用于同学聚餐以及偿还贷款等,当无力偿还时跳江自杀…

    大学生们如何应对非法猖獗的“校园贷”?记者连线了著名融资策划专家,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
 

(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院长朱耿洲博士)

记者:朱博士您好。疫情下非法“校园贷”仍猖獗不止,恶性事件频频上演。您对些有什么看法?
朱博士:心酸、气愤、责任!真的很痛心,一群利益熏心的人通过校园贷、裸贷、培训贷摧毁一个又一个尚未涉世、羽翼初稚的孩子。

    “校园贷”初始于“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本身出发点是好的,主要是帮助大学生创业。但随后各路放贷公司蜂拥而至,鱼龙混杂,各种灰色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以至连续几年来都有“高利贷”“裸贷”“套路贷”“暴力催收”,以及跳楼自杀等恶性事件发生,“校园贷”对大学生竟从扶持变成压榨欺凌,非法者居多,明显剑走偏锋。

记者:朱博士面对“校园贷”的猖獗,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哪些应对?
朱博士:应该说,从政府层面,已经加强了对“校园贷”的管理和对非法行为的打击。
    其实从2016年起,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对校园贷的监管整治、防范和化解风险起了一定作用。

    教育部等部门2017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校园贷的高压严打,沈阳公安就破获一起校园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通知要求:

    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2018年11月19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校园贷”案件。涉案恶势力团伙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通过哄骗、恐吓等索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并胁迫无力还款的大学生“转贷”还款。日前,团伙成员一审被判1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而且,按照2019年10月2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界简称“高利贷入罪”新规,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指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期的,按1次计算),就构成犯罪。这些凡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放贷机构或个人,均可以依照此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很多商业银行加大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为大学生提供规范、合法的金融服务,从而将不良网贷赶出校园。

记者:朱博士,如果大学生已经陷入了“校园贷”,应该怎么办?
朱博士:如果大学生不小心陷入了“校园贷”,有以下方法可以应对:

    首先看看放贷机构是否具有合法放贷资格。合法的银行业放贷机构(含银行和消费贷款机构等)必须具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网贷),必须有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才为合法。非法放贷机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面向不特定大学生放贷的“校园贷”,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很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如果是合法金融机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还可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如果是非法放贷机构,建议报警求助或提起诉讼。目前司法部门正在严厉打击此类非法行为,力度较大,大学生们是可以获得司法保护的!报警诉讼求助后结果最多是只需要偿还本金和合法的利息,高利贷部分百分之百是不需要偿还的。

记者:朱博士,关于“校园贷”的利息又是怎么规定的?
朱博士:如果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放贷机构,比如各种有牌照的线下小贷和网贷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从2020年8月20日起,无论借款期限多久,均按照借款时最高不超过每个月20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4倍,超过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以2020年10月20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LRR为3.85%,4倍以内(含4倍)为年利率15.4%,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另外,我看到有些媒体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年利率15.4%,是不够准确的!最近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15.4%,只是因为从2020年4月到目前,央行LRP利率都是3.85%,几个月都基本不变而导致的。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个月公布一次,也就是说,如果下个月LPR发生变化,民间借贷4倍的利率也随之变化。

记者:朱博士,太好了!如果不是听你说清楚的话,我自己也还真的以为以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都是为15.4%呢!我也学到了一招了!朱博士,银行业和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有什么差别?
朱博士:这个问题问的很专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放贷利率适用于上述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银行业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一般来说,银行业的利率是要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基本不太可能超出同期民间借贷利率的,如果超出了,老百姓是要骂娘的,监管部门也应该会干预的!

记者:朱博士,我看很多“校园贷”与各种名堂收取““违约金”、“滞纳金”等,又有什么规定?
朱博士:不管借款协议中约定了什么滞纳金、违约金,还有其他各种不合理收费。只要这些和利息加总在一起,超过了借款时一年期年息LPR的4倍,超过的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学们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

记者:朱博士,如果这些“校园贷”坚持要收取超出部分的收取“违约金”“滞纳金”等,怎么办?
朱博士:合法的“校园贷”如果乱搞坚持要收超出部分高利,同学们可以打电话或直接去其主管部门投诉!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是银保监局,线下小贷和网贷公司就是所在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或金融办,向放贷机构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的监管部分投诉基本都可以,这个比打官司有效,也快。当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属于非法“校园贷”坚持要收取超出部分的高利,我前面都已经说了,建议同学们可以大胆向警方报警求助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予确认裁决。

记者:如果有些“校园贷”,把各种“利息”、“手续费”等提前扣除,,那又要怎么算利息?
朱博士:提前扣除各种“利息”、“手续费”等,叫“斩头息”,属于民间借贷变相收取高利息的常见花招!按照法律规定,不管你在借条手续上写明借到多少钱,一律按照你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为准作为借到的本金,所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都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并且以实际到手金额来计算合法利息。

    比如,某同学借“校园贷”3万元,手续费3000元,约定利息10%每月,约定一个月还款。非法校园贷的操作是,提前扣除手续费3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这个同学借条写明借了3万元,实际到手的钱只有2.4万元。如果到期或逾期之后,对方肯定会提出按照本金3万元收取利息或罚息。如果同学们借到的校园贷是这么样的,在偿还的时候,是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2.4万元作为本金,并且以LPR的4倍计算利息予以偿还,其余都可以不予归还。
    而且我前面刚刚说过,无论是利息、还是罚息、还是各种名堂的“违约金”“滞纳金”等等,全部加起来都不能超过借款时一年期LPR的4倍利息!

记者:朱博士,如果有些“校园贷”,把同学们各种没有归还的“利息”、“手续费”等又计入新的本金,也就是利滚利,怎么办?
朱博士: 不管校园贷怎么约定按月计算复利,还是按照每周计算复利。只要利息金额,超过初始所借到手的本金,依据LPR的4倍标准计算超出的利息金额,都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民间借贷中,除非特殊约定,一般是不按照复利方式进行计算的。

    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的法律规定有3点:一是初始所借的利息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不超过LPR的4倍;二是利息转为本金必须双方要签订新的合同或借据;三是无论怎么计算复利,都不能够超过初始所借到手的本金,按照LPR的4倍标准计算利息,超出部分都不予保护。

    不能超过LPR的4倍的利息,不仅仅是合法民间借贷利息的临界点,也还是逾期罚息的临界点!也是“利滚利“的临界点!超过一律不予保护!

记者:朱博士,如果有些非法“校园贷”,利用“裸条”追债怎么办?
朱博士:其实所谓的“裸条”借款,非法放贷人往往自认为最强底牌就是这个所谓的“裸条”。其利用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的羞耻心和社会压力逼迫大学生按照各种不合理的利息、违约金偿还借款,有些甚至“以肉偿债“。那么“裸条”就真的没有办法解决了吗?

    如果借款时提供了“裸条”,对方还没有散布,那么这些大学生要抓紧报警起诉。不要有什么恐惧怕对方,不要觉得起诉会刺激对方散布“裸照”,如果说“裸条”是对方逼迫你的底牌,那么报警起诉就是你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通过报警或起诉方式,你可以追回或要求对方返还“裸条”,并保证没有扩散。如果对方已经扩散,那么对方可能已经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最高刑罚是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的,他们也会掂量掂量自己的牢狱风险的!

    我注意到一个案例,“通过微信发送他人“裸照”,并以此威胁敲诈,51岁海伦籍男子刘某近日,被海伦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对!对!对这些就应该严厉打击!朱博士,你再给大学生同学们说说几句话吧!
朱博士:希望大学生朋友们应该多学习金融和法律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平时能以学业为主、抵制诱惑、洁身自爱,不贪图享乐;最好做到量力而出、理性借贷,远离“校园贷”! 

    最后请同学们牢记:生活的每一种享受,冥冥中都标好了价格!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记者:朱博士,讲得太有哲理了!谢谢你!


                 (实习记者:UTS逸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