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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风险必须依据制度来化解决——朱耿洲博士在上海讲学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4-02-27 | 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依靠制度来规避与化解融资风险。”2月24日,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来到上海,给18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信贷风险管理”培训班金融业者进行了一天的讲学,课间谈到银行放贷风险,特别是上海地区钢铁贸易行业福建老板资金链断裂、跑路给各家银行造成了近千亿风险贷款的情势…朱耿洲博士尖锐的指出:当前更大的两大信贷风险尚未暴露:一个是地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的借款,另一个就是房地产贷款!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业都绑架了银行,这些贷款风险一经爆发,又一次的金融危机也将到来!当前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只是将风险后移并未化解,但“出来混的,迟早要还!”


 
(图为朱耿洲博士为“信贷风险管理”培训班金融业者讲学)


  银监会早已把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列为银行业重大风险之首


  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根据CCP不完全统计,目前31个省级国资委中有28个省份都设有融资平台,地市设立的融资平台更多。地方融资平台的崛起,与中央应对2008年经济危机的投资计划同步。“4万亿”投资计划,中央和地方以1∶1方式出资,通过积极财政刺激投资扭转经济下滑之危。大批投资项目加速上马。为解决资金来源,地方融资平台揽信贷和发债融资随即启动。而商业银行为冲规模保业绩,将大额新增贷款投向融资平台,二者一拍即合。


  据CCP了解:现在一些地方性融资平台的负债率达到9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400%,而国际上平均为80%-120%。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从2008年年初的1.7万亿膨胀到2013年6月底,全国政府性债务达20.7万亿,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风险陡增!考虑或有债务后,全国各级政府债务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9万亿元,政府性负债率为39.4%,远低于国际上通行负债警戒线的60%。


  从资金结构来看,地方政府贷款中54%的期限在5年以上,2011年到2015年期间,大量地方债进入还本付息期。如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2012年到期偿还的占24.49%和17.17%,2013年至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
2014年以后,地方政府将出现资金缺口。即使考虑到借新还旧,即部分资金缺口可由银行新增信贷进行弥补,2015年后将会出现绝对资金缺口(地方可支配收入+新增债务融资-地方支出-还本付息)。

  从债务负担来看,2013、2014年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最沉重,随着平台融资集中到期,到期债务规模增长较快,而财政收入增幅则难以大幅提升,地方政府以及融资平台面临更大还本付息的压力。


  从根本上讲,债务的本质是对信用的过度透支,高债务无论对于哪一个国家都是跨不过去的“悬崖”。因此,如何化解债务风险也成为世界各国的头等难题。当前,中国债务解决思路似乎主要是按照“去杠杆”、“去债务”的方式,但伴随而来的却是实体融资成本的大幅上升和整个社会流动性的结构性紧张。


  对此朱耿洲博士表示,化解这些风险必须依据制度来解决。比如打破政府隐性担保体制、构建土地受让金管理和储备制度,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设立公共收益特别账户、成立地方“坏账银行”等。“坏账银行”就是负责地方债和不良资产处置,其购入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以对外转让。同时建立基础设施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以便于地方退出部分国有股权,盘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运作手段为新项目筹集资金。


  房地产贷款风险处于高位


  近年来,开发贷款、信托、基金等融资方式相互交织,形成了一张“造血网”,源源不断向房地产市场“输血”。但从房地产的形势上看,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刚需较强,二、三线城市则很明显出现了房地产供给过剩的问题,因此,开发商经营风险在加大。正是在这种经济放缓、流动性偏紧、融资成本提升的背景下,银行提供贷款融资的风险正在集聚,银行对于开发贷和按揭贷款持谨慎态度。


  事实上,很多商业银行目前已经有意在规避此种风险,使开发贷款趋于谨慎,尤其是将地产夹层融资与地产供应链融资暂停至3月底。


  对此朱耿洲博士认为,这种安排还处于临时阶段,有临时抱佛脚的嫌疑,而银行体系还应制度化、前瞻性来解决这类问题。
 
  中小企业也要依靠制度来规避融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最常见的两大类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不可避免,而融资风险重重,但首先要懂得规避法律风险。”朱耿洲博士表示。


  比如在民间融资方面,河北著名企业家孙大午引发我国首个民间融资犯罪案、浙江吴英集资诈骗罪案,已经是成形的“镜子”案例。因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往往只有“一纸之隔”,如果非法集资,就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也是融资过程中最易犯的。  


  而银行贷款融资中,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融资难,为获得银行贷款,在融资过程中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从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等。


  朱博士指出:制度化运作,就能有效规避个中风险。如进行民间融资时,可以向特定对象融资,风险小。因为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故企业尽量向企业内部及其亲友融资,而不向社会大肆公开宣传,法律风险会降低很多。


  向银行贷款,应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贷款,选好合适抵(质)押物。如企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以及用于抵(质)押物的价值远远低于贷款,企业就会被认定非法占有贷款。同时,融资资金要用在生产经营上,这是企业规避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企业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偿还时,管理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如向资金出借人说明与协商,或先偿还部分本息,以表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目的,但一旦采用消极方式如逃跑、隐匿资金等,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制定融资战略规避融资风险


  “制定前瞻性的融资战略也是规避融资风险、确保有效融资、减少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朱耿洲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寻求最佳资本结构、选择企业最佳融资机会、尽可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思路与方法来进行融资战略规划。


  企业融资成本是决定企业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选择那种融资方式有着重要意义。在企业的融资实践中,融资存在优选顺序,一般认为的优选顺序是:一是企业自筹资金。如中小企业投资较小,优先考虑从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其次,才考虑短期投资变现。二是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一般优先考虑调低发放股利。三是外部融资。企业首先考虑银行贷款,其次是发行债券;最后是发行股票。从融资优先可以看出,内部融资其实是最优先的一种,而外部融资中股票融资是最后的一种选择方式。



本期由玉成腾达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承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5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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