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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朱耿洲在包头讲学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4-07-07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1、2日,著名融资策划专家、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在内蒙古包头市举行的“民间借贷融资策划36计”实战课程上讲学两天,与现场100多位从事民间金融工作的精英人士、中小企业主分享了关于民间融资策划的渠道与方法,重点就包头开展小额公司经营管理之术、风险防范之道进行了交流。



(图为朱耿洲博士)


  包头小额贷款业务大有可为


  包头是北疆商贸重镇,是内蒙古的制造业、工业中心及最大城市,呼包银经济带、呼包鄂城市群的中心城市之一,是中国重要的基础工业基地和全球轻稀土产业中心,被誉称“草原钢城”、“稀土之城”。包头是蒙语“包克图”的谐音,意为“有鹿的地方”,所以又有鹿城之称,居住着蒙古族、汉族、回族、满族、达斡尔、鄂伦春等31个民族。


  据CCP了解,1-5月包头市规模以上工业累计实现工业增加值456.17亿元,同比增长9.2%,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2.1个百分点,分别高于全国、自治区平均水平0.5、0.3个百分点。扭亏增盈情况,截止5月末,全市160户企业亏损,亏损面为25%。整体表现为今年市场需求萎缩、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全市工业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大、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处于历史低位运行的现状。


  “增速下降、亏损面较大,表明当前包头市工业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拉动全市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后劲不足,企业融资难仍是阻碍企业发展的重大原因之一。因此,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小额贷款业务还有大量生存与拓展的空间,小额贷款业务在包头大有可为。”朱耿洲博士点评说。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与发展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在近年全球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我国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从防范金融危机角度出发,对小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的贷款服务更加谨慎。而小额信贷业务在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进程中,却由于受政策限制,导致缺乏吸
收资金的能力,难以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的经营发展形成有效支持。


  2005年,人民银行开始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希望借助小额贷款公司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2008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自2009年起,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涌现,发展速度较快。


  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贷款余额8444亿元,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亿元,约为银行业新增人民币贷款的0.8%,约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的0.4%。


  预计到2015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可能突破10000家,实收资本可能突破10000亿元。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为新兴行业,处于成长初期,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此,朱耿洲博士在讲学中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经营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正确认识与探索如何推广和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对包头中小企业的发展、民间金融正规化阳光化、对于包头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只贷不存”。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这些规定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的本质差别,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问题。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深感资金来源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小贷公司可能违规操作甚至非法集资。”朱耿洲博士说。


  2、小额贷款公司限于服务“三农”为主。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倾向于大中型客户,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有着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而又达不到银行贷款门槛的企业。


  “正是如此,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与生俱来。”朱博士说。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集中于涉农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而此类客户经营规模较小,产业层次较低,资本积累不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尤其是对于农户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而言,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风险,将对其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


  3、小额贷款公司缺少专业人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多从事与金融无关的其他实业,公司多数人员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缺乏金融机构运作的专业知识,也缺乏贷款风险评估方面的专业能力,内控管理水平低,这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得不到有效保障。


  4、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难以规范。根据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目前常见的做法是由各省金融办负责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但是,有些地区则将小贷公司交由中小企业局、工商局乃至财政局管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重报表审核、轻现场检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难以得到规范,行业监管不力,监管漏洞乃至真空频频出现,将直接阻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朱博士表示。


  10招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朱耿洲博士认为,只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是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阳光之道。


  1、严格小贷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小贷公司如涉足委托贷款业务,就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这就触及到法律的红线,也是小贷公司的死线。


  委托贷款所用资金须是自有资金。对银行而言,如何界定企业自有资金没有统一的做法,最常用的方法是自有资金等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而有的银行是将净资产额度内的货币资金视为自有资金。对委托方而言,界定自有资金更是困难,企业往往通过业务安排或关联交易把非自有资金变性为自有资金,来谋取投资收益,委托方如出现这些行为,将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


  2、建立规范的制度。小贷公司要建立严格系统制度,做到财务核算规范、科技手段先进、信贷管理严谨、风险管理到位、拨备制度完备。


  3、加强专门人才的培育与引入。无论是高管还是业务骨干,小贷公司员工都要学习并会灵活运用相关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还要强化风险责任的分摊与约束,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增加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工作的主动性与职业道德感、责任感。


  4、优先工作流程。要发挥好小额贷款公司放款速度快的显著特点。可把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再降低一点,审批链条再短一点,担保形式再灵活、多样一点,放款速度再快一点,定位再准确一点,真正为“三农”、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种全新、快速的融资渠道。


  5、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度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比如在吸收股东资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数额方面适当放宽政策等。在资金来源方面适当放宽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贷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


   6、打造公平诚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要将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系统一样,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还款情况与营业执照年检、转换经营项目、缴纳保险金等事务联系起来。


  7、建立与客户之间的“防火墙”。即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成为客户的“保护伞”。也就是说,对于预期内损失,公司可根据风险成本计算法,对不同信用等级规定不同的风险调节率,从而通过在贷款定价时收取风险费用予以补偿。对于预期外损失,小贷公司可通过自有资本金或提取准备金予以补偿。


  8、打造小贷品牌,实现市场价值。做小贷或担保,与做风投、私募一样,可能都是阶段性融资行为。但要破解这种观念,要不看短期,不急功近利。要做品牌、做口碑,精细化管理,不要只追求短期的高额回报,而要看到企业的长远目标。


    这就要确定小贷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经营理念。小贷行业有类银行经营模式、有集团经营模式、有微小贷模式,这取决于企业的实力、战略、理念。要做真正微小贷,占市场、蓄客户,不图一时的暴利而投机取巧,要图长期发展、长期回报。


  9、做大做强向村镇银行迈进


  小贷做强后可转成村镇银行,但要处理好公司股东担心失去控股权、村镇银行网点少、吸储难、无法摊薄成本等问题。


  10、加强小额行业监督。即希望国家出台更完整、更实际、更系统的《小额贷款法》,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只有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等,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和持续发展。相比而言,国外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制更为成熟: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法》、印尼的《小额信贷法》、印度的《小额信贷促进法》等都是规范小额信贷的法律规章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莫把“小贷”变“大贷”


  朱耿洲博士指出:包头近几年小贷及民间放贷发展迅猛,但由于粗放经营忽视风险控制,爆发了金利斌、魏刚、马一兵等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老板自杀跑路等恶性案件,当地几十家小贷公司正常经营也只剩十来家,民间放贷机构更是惨淡经营、如履薄冰…


  由此朱博士认为,除了小贷等资金盲目投向煤炭房地产、非法吸存、短融长投、高利贷榨干行业利润形成庞氏骗局等原因造成外,还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把“小贷”变成了“大贷”,即发放大额贷款、且客户集中,一旦大客户跑路,风险汇聚放大无法收拾。


  “小贷等民间放贷的三条‘高压线’之一就是‘禁止大额放贷’。”朱耿洲博士强调,小贷等民间放贷机构要找准自身定位,服务于创业型微小型企业,主要解决是小额临时性、周转性短期补缺口资金,而不是资本金及铺底流动等中长期资金,业务和客户定位特点决定其“小额”与“分散”。故“小贷”业务按银监会管理规定是放贷额不能超过注册资5%及最大额不能超500万元,就是居于此考虑,“此额度都太高了,有50万以内就足够,要大钱的别找我!”朱博士认为。


  如果小额放贷,债务人就是万一资金出问题,小额公司也会先还也容易还得起!现很多“小贷”等动则几千万、有些对个別客户甚至超亿元,轻松就轻松、省事也省事,一旦出险,全军覆灭!因此莫把“小贷”变“大贷”,朱耿洲博士说。


  
本期课程由内蒙古包头国昌投资有限公司承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615期


  承办机构简介:
  包头市国昌投资有限公司(http://www.btgctz.com)座落于内蒙古最大的工业城市包头市区,毗邻包钢集团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管理顾问、民间借贷咨询服务等业务。取名“国昌”,其愿景是企盼“国家昌盛、国民昌盛、国昌公司昌盛”。公司以中小企业为投资经营方向,帮其解困、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