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CCP新闻
当前位置:
如何预防“被套路”?如何应对“套路贷”?
来源:凤凰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9-06-24 | 1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著名融资策划专家朱耿洲博士专访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 “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 诈骗等新型犯罪。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 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套路贷”经过精心设计,隐蔽性强,且往往通过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等公权力机关进行“扫尾”, 不仅被害人很容易上当, 公、检、法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也需要仔细甄别。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特点?如果不幸遇上“套路贷”该如何自保?如何防止“被套路”?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特意采访了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著名融资实战策划专家朱耿洲博士,请他对“套路贷”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记者:朱博士,您好!您是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专家,也是资深金融律师,对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有长期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对于目前被公检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套路贷”,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容易让人掉进去?它和高利贷有何区别?


  朱耿洲:“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是以“低利息”、“零利率”入手,实际利率可能高达400%甚至1600%,放贷者精心布局,让借贷者落入陷阱,倾家荡产。其常见“套路”是:


  第一步是以“低利息”、“零利率”入手,通过短信、微信和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先把借款人“套”过去。


  第二步签阴阳合同。借款人上钩后,就会要求签订借款“阴阳合同”。合同上的借款数额大,实际拿到手的极少。比如实际借10万,借据可能写20万,而且告诉你准时还款只需还10万,合同里面约定了高额离谱的利率和违约金和各种费用,而且“阴”合同肯定不给借款人,有些连“阳”合同都不给借款人。


  第三步是制造银行流水。放贷者利用控制借款人的银行卡,将借款合同金额资金打到借款人银行卡后,和借款人到银行把钱取出来并拍照,拍照后再把大部分钱收走,借款人只拿少量资金,比如合同签了20万,实际可能借款人只拿到10万。但是,银行的流水和借款人的牌照都清清楚楚证明其收到了20万!


  第四步是故意制造各种“失联”事实延误借款人还债时间,构成违约。比如借款到期,你可能找不到人来还款,从而形成违约;或者通过电话短信通知你还款到另外别人的账户上,等你还款后又不认账,反而指责借款人违约…总之, 等违约后,对方才会现身,按照合同的约定,借款人要承担高额离谱的利率和违约金和各种费用,此时,借款人原本还得起的钱,已经根本还不起了!


  第五步是平账。还不起钱怎么办? 放贷人又“好心”替借款人“着想”,替借款人平账即通过介绍其他途径(都是一伙的)借款“借新还旧”,从而使借款人陷入新的套路、恶性循环——越平账,借款人欠款的数额就越大。“利滚利”:10万平成30万,30万平成100多万。所以就有了借10万,几个月就滚出来1500万。


  第六步讨债。看到借款人油水差不多榨光了,就贴身紧逼,或是暴力恐吓讨债,或去法院告借款人。由于对方借款手续表面证据齐全,法院也会陷入对方的“套路”,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很难有胜诉可能,只能卖房倾家荡产还债!如果不还款,对方还可能通过法院宣告借款人为“老赖”,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抓进去拘留坐牢!


  “套路贷”,以少量的钱,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欺骗急需用钱借款人陷入其设计的诈骗“套路”,不仅仅借款人陷入了这些犯罪分子设计的“套路”,有时,连法院不小心也会陷入其中“套路”!


  可见,“套路贷”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所谓“借款”就是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一种借口和工具,本质上是以“借款”为名行欺骗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按照最高院司法解析,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是受法律保护,超过24%-36%属于双方自觉履行,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一般指的是超过36%的民间借贷行为,其利率具有违法性,但不是犯罪行为,这是两者本质的不同。


  但部分“套路贷”的经营者,刚刚开始就是在经营高利贷,为了盲目追求暴利、加上对法律的无知,利欲熏重、不择手段,最后演变成“套路贷”。
  另外,由于“套路贷”之手法跟高利贷非常相似,具有隐蔽性,故产生纠纷时,当事人、社会各界,甚至有些司法部门,都以为是高利贷的借款纠纷,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从而使“套路贷”逃避了大量的法律打击。


  记者:朱博士,您说“套路贷”有哪些特点?


  朱耿洲: “套路贷”的行为模式可以总结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扣押被害人物权登记证书及钥匙,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转单平账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超过债权债务范围的高额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欺骗性。“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讨债活动首先是具有欺骗性,这不但体现在“套路贷”团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上当,从而进入其事先设置的圈套,同时体现在“套路贷”团伙还会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作出财产处分行为。


  如“套路贷”团伙往往通过宣称快速到账、无需抵押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到其“公司”进行借贷,并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在“套路贷”的车贷模式中,所谓的无需抵押,实际上是变相的质押,通过在被害人车辆上按照GPS定位系统,要求被害人将车辆行驶证和汽车备用钥匙存放于“公司”。同样,在“套路贷”的房贷模式中,也是欺骗被害人无需抵押,实际上引诱被害人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或者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害人将房屋产权证留在“公司”。在裸贷模式中,更是一开始制造了完全不需要抵押的假象,在被害人无法按期归还时, 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以延长还款期限。


  “套路贷”团伙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预扣利息、收取手续费、银行走流水、搭售物品等方式, 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远远少于合同金额,欺骗被害人只需要归还实际借到的金额即可。但最终的讨要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基础要求被害人还本付息,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第二个特点是强迫性。“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讨债活动的强迫性体现在,事前强行要求被害人接受“霸王条款”,事后强行索取高额的不对等的各种费用。


  第三个特点是复杂性。“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讨债活动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套路繁多, 从“套路贷”的行为模式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套路贷”的复杂性,而且在不同的行为模式之中,又存在着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分工,形成利益链条, 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通过紧密的配合,采用多种手段,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次体现在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交叉,使司法机关在认定上出现困难。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刻意伪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的形式,一方面欺骗和引诱了被害人,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制造难题。


  记者:如果不幸遇上“套路贷”,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朱耿洲:如果不幸遇上“套路贷”,建议借款人一定要报警,不要因为面子问题而死撑。前几天,我的一个CCP学生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件。据她介绍,她的当事人由于炒期货亏了20多万元,本想借20万元短时间周转的,但后来发现已经陷入了“套路贷”。为了避免自己蒙受更严重的财产损失,只能求助于律师。我的学生是律师,她参加我们资本策划师CCP认证班学习,其中在《互联网与民间借贷策划36计》课程中,就专门有应对“套路贷”案件的具体措施。刚好,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她打好这个案件。


  如果当事人不幸遇上“套路贷”,首先判断案件性质,可以咨询精通民间借贷的律师或者是资本策划师(CCP),分清是属于高利贷还是“套路贷”。这个是前提,如果是“套路贷”,就要向公安部门依法举报其犯罪行为;如果属于高利贷,只需要支付年24%的利率,超过24%-36%属于双方自觉履行,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的。


  其次,对于已经陷入“套路贷”里面,也就是“套路贷”经营者已经通过生效的民事法律诉讼的判决确定借款人需要偿还“套路贷”债务的,也无需慌张,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重审。最高院去年也发出了相关通知,对已经生效的“套路贷”案件,可以裁定终止执行,移交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目前公检法严打“套路贷”行为,法律才是最好的保护伞!



  记者:如何防止“被套路”?


  朱耿洲:预防“被套路”,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抵押担保的借款还有许多渠道和方法。我在资本策划师CCP课程里面就给学员介绍了十几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融资方法,大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借到几万到几百万。所以,掌握必要的融资知识,是预防“被套路”的法宝。


  二是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形成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就是金钱的时代已经来临,如果一个人的信用记录良好,银行的低利率信用贷款分分钟都主动送给你,从几万到几千万都可以。可以这样说,只要有足够的信用,就没有借不到的钱。


  三是尽量找合法的机构借贷。除银行、小贷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等。这些机构有政府部门监管,利率一般不会太离谱。


  四要民间借贷也要谨防“砍头息”。“砍头息”即一次性全额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以及借贷期限内产生的所有利息。按照司法解析,民间借贷出现“砍头息”,无论合同写借款多少,最后都以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本金,而且就是“利滚利”利息也不能超过24%。借款人要留心保护好相关证据或录音,就是“高利贷”都可以锁定借款成本。记住,留不了书证一定要偷偷留下所有录音,这个在手机里面就可以做到。


  五是要谨防“阴阳合同”。“套路贷”里面放贷人都会诱骗受害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法定利率范围内的小额金融贷款合同,另一份是“霸王条款”居多的非法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说要求签订“阴阳合同”的不是“套路贷”就是“高利贷”,都具有其违法性。如果万一签了合同,一定要求要坚持拿到“阴”和“阳”的两种合同,这些对于以后有纠纷打官司时非常重要。如果放贷人不给合同,一定要果断终止借贷行为,以免饮鸩止渴,越陷越深。


  六是千万别签“空白委托合同”。“套路贷”里面放贷人会要求受害人在全权委托房屋租赁、产权过户等空白合同上签字,只要受害人丧失还款能力,他们就会启动诉讼程序,占有受害人的财产。这个“空白委托合同”千万别签,如果签了,脑袋就在别人脖子上了!真的签了,马上报警求助!


  “套路贷”的欺骗性强,在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一定要掌握必要的融资知识,擦亮眼睛,提升自身防范意识,谨慎选择融资的渠道,要通过合法渠道借贷,避免“被套路”。


  记者:“套路贷”确实害人不浅,谢谢朱博士的专业指点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