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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大力扶持新三板——朱耿洲博士在西南财大金融博士班授课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4-07-09 | 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4、5、6日,连续三天,国内知名融资实战策划专家朱耿洲博士在成都为西南财大金融博士班授课。朱博士将中小企业应知应会的36种主要融资渠道、200多种实战融资方法逐一剖析,还详细谈到中小企业应创造条件争上新三板,要善于借助灵活多样的税务策划方法、国家与地方财税的优惠政策,快速走上资本运作的发展大道。


    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


    朱耿洲博士介绍说,财政部6月30日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执行。


    《通知》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除此以外,现在很多地方财政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普遍有30-150万之间的补贴,此补贴基本可相当新三板的各项前期费用,将大大减轻企业负担。 ”朱耿洲博士点评说。


    新三板上市需要解决好税收筹划等财务问题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简称。中小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上新三板,因为“通过新三板培育出来的优秀企业,将得到众多职业投资人追逐,就如同纳斯达克市场一样,成就中小企业家的资本财富传奇之梦!”朱耿洲博士认为。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不但可以通过股份转让,定向增发,发行私募债,银行授信等金融工具享受到企业上市融资的便利,更可以在企业治理规范化、品牌提升等方面获得诸多好处,更是给中国企业经营者一次由"企业家"向"资本家"转变的一次制度性机会。


    “但在新三板上市前后,企业不仅要考虑治理结构规范、主营业务重组、历史沿革梳理、持续盈利保障等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好税收筹划等财务问题。”朱博士说,包括会计政策适用问题、会计基础重视问题、内部控制提升问题、企业盈利规划问题、资本负债结构问题、关联交易处理问题,以及税收方案筹划等问题皆需全盘考虑。


    税收问题是困扰新三板上市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多采用内外账方式,挂牌前则有可能要面对税务处罚和调账,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购置税、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项目。 


    “因此,税收策划一定要提前考虑,既要考虑盈利规划,还要考虑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对企业赢利能力的影响,从而顺利完成新三板上市。”朱耿洲博士表示。


    多项税收法规助力新三板


    朱耿洲博士还对多个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解读,希望与课学员能认识到新三板给大家带来的历史机遇。


    如5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优先股的转让税率也是1‰。


  2013年年底,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新三板的投资者也按照上述税率征收,从而避免出现协议做低合同价格的股份转让这种买卖双方最常用的避税行为。新三板印花税单边征收,意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


    新三板企业实施定增过程中,涉及实收资本增加(增资),对企业来说需要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则无需缴纳。


    “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将有助于规范新三板市场,给中小企业一个良性、活跃、健康的发展平台,用好市场资源、社会资本,把握好资本时代给予的发展黄金平台。”朱耿洲博士指出。


本期课程由西南财大金融博士班项目组承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6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