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末的中大车水马龙,各路企业家云集中大参加学习,8月1、2日,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应山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院的邀请来到中山大学中文堂,为中山大学总裁课程高级研修班38、41期学员授课,授课主题《融资策划36计》(方法与渠道),课程系统地讲述了现代企业融资的36种大的渠道200多种融资方法,大量的案例展示了融资策划与资本运作的在企业发展中巨大推动力。
上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十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图为朱耿洲博士为中山大学总裁课程高级研修班学员合影)
指导意见成了学员们关注的热点,纷纷请教朱博士,朱博士作了精妙的解读,他把指导意见专业精准地归纳总结为“四个明确, 四种鼓励,四项坚守”。
首先四个明确:
第一,明确概念定义。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长久以来,很多人将互联网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创新称之为“金融互联网”。而指导意见明确,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都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他们借助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的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以后咱们对互联网金融要有全面的认识,再生硬区分什么“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就落后了!由此,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也得以明确,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至于互联网私募、互联网配资什么的,只能说暂时还未被招安。
第二,明确金融本质。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是互联网还是金融,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这也是争论颇多的一个焦点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思维与技术的运用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企业视之为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体系并加强监管是必需的,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
近年来,不设物理网点的单一互联网银行开始出现,但他们不认为自己是银行。如浙江网商银行,鼓吹是“有银行牌照的互联网公司”。以后就不能说自己不是银行了,互联网银行的本质是银行,至少存款准备金还是要交的!
第三,明确监管原则。
概念明确了,本质清晰了,那么该怎么管?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对监管既充满期待,又忐忑不安。如今,随着指导意见的颁布,这块石头终于落地,监管的主要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应该说,这样的原则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客观事实,也考虑到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助于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
有点担心的是,“依法监管”究竟如何落实。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所以,指导意见也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四,明确监管分工。
“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这不,互联网支付归央妈,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归银监会,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归证监会,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毫无悬念,也是对当下分工的再确认。以一贯之的,还是分业监管思维,当然这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现有的监管体系。
分工是明确了,但如何协调的问题就来了。“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系,面对业态更多、客户更杂、范围更广的互联网金融,恐怕将更力不从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委一起监管也行,但关键还在于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如互联网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其次是四种鼓励
指导意见从国家部委层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赋予期待,肯定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认定为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意义重大。谁要再说这个意见是发展的绊脚石,可就大大曲解了央行等部委的良苦用心了:
第一、鼓励积极创新。
一是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产品和新服务,这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
二是鼓励互联网公司和电商企业设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并将其提到“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高度。的确,互联网金融将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特别是,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业务。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设立直销银行乃至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已是指日可待。
第二,鼓励跨界合作。
指导意见强调,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的确,互联网精神之一是“开放”,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中的不同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之间,如果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将可能创新出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种商业模式。指导意见出台后,互联网金融将告别近年来形成的野蛮生长状态,行业内外将迎来一轮大洗牌,并购和重组的机会将大大增加,这也是一种合作。
那谁,以后再宣扬什么互联网金融颠覆一切、取代一切,恐怕就很傻很天真了。颠覆取代没有可能,跨界合作不是目的,在“互联网+”时代,融合创新才是王道。
第三,鼓励改善融资。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从事互联网金融本身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种方式。但部分中小从业机构和从业者,初创时期缺乏资金支持,融资渠道也较为匮乏。指导意见拓宽要求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提出的三个方面措施很有现实意义:
一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创投机构、产业基金对进行股权投资;
二是鼓励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打开直接融资渠道;
三是鼓励财大气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部分从业机构予以支持,并将这种支持纳入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
第四,鼓励降低税负。
比较意外的是,指导意见恩威并重,提出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其中,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创新,还将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此外,将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再次是四项坚守
第一,坚守业务边界。
互联网金融可以跨界合作,但彼此的业务边界不能抹模糊,指导意见对此态度坚决。比如,将互联网支付定位为支付服务中介,坚持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原则。也就是说,资金托管什么的,就不是它该干的事儿了。又比如,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位为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开”、“小额”两个关键词清晰定性,同时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P2P网贷明确地被定位为信息中介,只能为借贷双方供信息服务。目测国内90%以上P2P不符合要求,转型还是被包养?这是个问题。当然,对于规范发展的网贷平台而言这是好事。
第二,坚守风险底线。
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坚守底线思维、划出风险红线便成为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理财产品赎回;P2P网贷不能非法集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互联网信托公司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
此外,所有从业机构都要遵循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不能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这对不少互联网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三,坚守客户权益。
互联网金融外部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参与其中的大多为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能力欠缺的普通民众,因此指导意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较多。一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如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二是保护消费者投诉权,建立多元化的投诉机制,出了事有机构负责,有地方投诉;三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
第四,坚守行业自律。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软法治理,能够起到更灵活有效的作用。指导意见也体现出这一精神,央行将牵头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协会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并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事实上,现在不少地方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形形色色的行业协会,不要收点会员费、培训费就万事大吉,更不能沦落为一个靠卖头衔、卖奖牌创收的狗头机构。行业自律,任重道远。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那靠打政策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将难以生存,部分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将举步维艰,一轮大规模的洗牌将不可避免。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最坏的时代,更将迎来最好的时代。
事实上,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公司,近年来都在竞争者加强了合作与融合。如恒丰银行,将“移动金融”定位为“四轮驱动”之一,推出了直销银行“一贯”,希望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实现弯道超车。对银行而言,如果政策允许,抓住机会去并购一批优质平台公司,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指导意见颁布之后,除了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之外,有实力的互联网公司还可以考虑入股现有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跨界联姻乃至融合是下一阶段的新常态。这也将进一步推动大金融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千呼万唤始出来,指导意见的出台当然是好事,但毕竟还只是原则性的框架意见。下一步,还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相关部门、省级政府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或实施细则;二是在条件成熟之际将部分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当然这并不着急……
真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朱博士精妙的解读,令学员们清楚地认识了指导意见的精髓和亮点,特别是行内学员更是收益颇丰!
本期课程由中山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院承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6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