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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假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朱耿洲博士在重庆授课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6-05-03 | 36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目前领跑中国各省市GDP增速的重庆在改革探索上卓有成效,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和评价。重庆的城市夜景更是令人陶醉,长江两岸的高楼大厦,灯光璀璨与长江配合的天衣无缝,深深地吸引了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4月28、29日朱博士应北大邀来到重庆为北京大学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家(后EMBA)班的学员授课,授课主题《融资策划36计》(方法与渠道)实战课程,朱博士系统地讲述了适合重庆企业36种主要融资渠道、200多种实战融资方法,在如何让民间融资合法、规范、大规模操作,对当前假创新之名非法集资案学员们都高度关注,为此朱博士进行了专业的讲解,教会大家识别之道。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位攀升,e租宝、泛亚、中晋系等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亿的大案引起社会的巨大关注。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是借“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4月27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的14个部委在京宣布,重拳出击非法集资,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




(图为朱博士为北京大学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家(后EMBA)班的学员授课)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朱博士给出了专业的答案:


    首先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确定的1、2、3标准:


    “1”是指造成群众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是指吸收存款的金额达到20万元;


    “3”是指有30户人的借款不能偿还。


    上述其中1个条件具备,不是3个条件同时具备,之一就可以定性为犯罪。如果是单位,上述的数据放大5倍。如果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定性为非法集资它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一些借款人借了钱以后,到期不还钱,跑路,这种叫逃避行为。符合上述行为之一就叫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曾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而后,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即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处罚。


    第三、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图为朱博士与北京大学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家(后EMBA)班的学员合影)


    第四、非法集资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第五、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明显的网络化趋势:


    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网络借贷(P2P)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


    P2P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部分P2P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P2P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等,实现线上线下全面结合,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以“金融创新”为名,从业机构违规经营甚至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和具有迷惑性。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


    第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朱博士对非法集资专业的解析,帮助学员慧眼识破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特点,特别目前非法集资目前的新趋势和新现象,使学员对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有了全新的认识,学员们好评如潮,都意犹未尽!


    据CCP了解在《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中有一门课程叫“民间(借贷)融资策划36计”是目前国内唯一全面系统破解民间金融业经营与法律风险、并享有国家知识版权保护的知识体系。该课程具体讲述了民间(借贷)融资(包括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经营技术和模式、合法化出路、经营风险识别控制策略、法律风险对策等,集民间借贷金融理论、法律风险知识、融资实战经营技巧于一体,是从事民间金融业精英的必修课程。


本期课程由北京大学主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7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