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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高利贷入刑,民间资本路在何方?
来源:原创 | 作者:CCP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5-10 | 8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高利贷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
  央视曾曝光“714高炮”乱象。“714高炮”就是所谓借款期限只有7天或者14天,金额在500到1000元不等,且带有高额砍头息的各种贷款产品。有用户拆东墙补西墙,从最初的7000多元,3个月后变成了50多万元,每天的逾期利息达1万多元,这也是无数家庭噩梦的开始。
  据了解,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的高利贷乱象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借款人一方面抱怨高利贷给生活带来的艰难,另一方面却又对这种现状无可奈何,已形成了一个怪圈。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2019年《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这就意味着,超出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以入刑。
  虽然刑法中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集资诈骗罪;以及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的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等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由此可见,通过各种方式从法律上对可能涉及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从法律上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威慑,从根本上对高利贷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将有效规范融资和民间借贷秩序,为建立良性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空间和可能。
  的确,高利贷行为是对社会秩序、金融秩序和融资秩序的严重破坏,并因为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行为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破坏作用。高利贷不除,正当的民间借贷秩序就无法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院授课
民间资本路在何方?
  那么问题又来了:打压了高利贷,会不会同时也打压了天量的民间资本、阻止了正常民间借贷行为?民间资本走向何处?民间融资又如何正常运行?
  在我国,民间资本存量巨大,大约在12万亿元以上,占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资金量1/3,甚至更高。民间资本渗透于中国市场经济领域的各个领域,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为新技术的开发利用,乃至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担当于无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游走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民间借贷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
  正常的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利率弹性大、融资主体多元化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金的融通并进而支持经济发展是有利的。
  所以,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遥想当年的温州资本 “蒜你狠”、“豆你玩”、“炒楼”、“炒煤”、“炒画”,在中国掀起一阵阵民间资本疯狂运作狂潮和另类金融衍生乱象,因此,民间资本需要正确引导、规范。
  一是可以继续微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导致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二是打破金融体系垄断、健全金融领域体制、稳定金融政策。应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重启或深化地区性的金融改革实验区计划。例如,银行承诺不抽资不压贷;让民间资本筹建专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专业性机构,允许大量的民间资本去投资小银行,实现民间资本和中小微企业无缝、规范对接。
  三是创新民间融资模式。山东曾出现“私募权益”创新民间融资模式。民间资本参与融资借贷的一般表现为:普通型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因此,民间融资可突破传统“小范围”、“点对点”、“单线条”、“投实体”等简单特点,转为融资中介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市场的网状化模式,对宏观调控、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发展都带来新的贡献。
  四是真正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准入范围。包括继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商贸流通、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同时,继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例如通过规范的PPP方式运作,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铁路项目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推进债转股;对各类投资主体要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更不得“关门打狗”。
   五是加强相关人才培训教育,使民间资本的运营做到科学、创新、健康有序。
运筹与把握好民间资本,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包括互联网金融、小贷、担保、典当、私募基金、融资租赁、保理等行业与领域,都需要一大批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以及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只有通过系统地教育与培训,才能形成一批又一批的民间资本运营人才。
  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创新研发的《互联网/类金融/民间借贷融资策划36计》课程,正是为此而量身定做。该课程是我国目前唯一全面系统、集民间借贷经营管理技巧、法律风险控制、融资实战经营于一体的实战课程,实操性强。这门课程已经在清华、北大、上海财大、山东财大等多个高校的企业总裁班、金融投融资班进行了多次讲学,很多从事小贷、担保、典当行业、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学习后,将所学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中,效果非常显著,被学员比喻为“民间金融经营第一课”。

资本策划师(CCP)合影
  民间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用好用活民间资本,将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