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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 新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高帆 | 发布时间: 2018-01-25 | 1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2018年1月15日开始,新三板实行新的交易制度,新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对挂牌股票转让制度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投资者应关注其中的变化。


   根据《转让细则》相关规定,挂牌股票盘中可以通过集合竞价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盘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情形还可以申请线下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集合竞价转让


  1、交易时间: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2、撮合频次: 基础层挂牌股票在每个转让日的15:00进行1次集中撮合;创新层挂牌股票在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分别进行5次集中撮合;(备注:集中撮合前5分钟不接受撤销申报,其他接受申报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基础层集合竞价挂牌股票禁止撤单时间为14:55-15:00,创新层集合竞价挂牌股票禁止撤单时间为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


  3、委托方式:限价委托,具体包括股东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


  4、申报价格: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二)做市转让


  1、交易时间: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2、收盘价确定机制:调整为按最后1笔成交前(含最后1笔交易)15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


  (三)协议转让


  1、交易时间:交易日15:00-15:30;


  2、转让条件: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委托方式:成交确认委托,具体包括:股东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4、成交价格: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备注:无前收盘价且当日无成交的,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统一安排,2018年1月15日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自动切换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集合竞价首日出现了利用集合竞价规则“漏洞”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为维护新交易规则的顺利推进,股转系统第一时间对违规操纵股价的投资者采取了处罚措施。


  1月15日,在集合竞价首日即将收盘之际,挂牌企业三禾科技突然出现一笔“精准”的砸盘交易。有交易账户以0.1元/股的价格成交1000股,交易金额100元。此次交易对三禾科技的股价造成重创,股价比上个交易日的19.8元/股暴跌99.49%。


  遭遇砸盘后,三禾科技的市值从之前的5.9亿元缩水至当日的不到300万元。由于1月16日起的涨跌幅限制,其股票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所以,即使每日维持涨停,恢复到之前的价格需要不少时间。


  为此,1月15日晚,全国股转公司连发三则公告,对投资者“上海璞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志萍”、“孙革”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随着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改革,新三板的流动性将大大增加,有助于新三板的发展。各位投资者可以适当加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