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可谓是处在“风口浪尖”上,受到了监管部门“全方位”围堵:先是银监会于2018年1月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禁止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作为委托方;紧接着,基金业协会1月12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禁止私募基金从事借贷活动,对于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借贷活动的产品,2月12日之后将不予备案;此外,1月16日有部分私募机构收到协会AMEBRS系统的最新补充意见,明确暂不办理“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重大变更申请。
1. 哪些私募基金产品被禁止
基金业协会于1月12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私募基金不能偏离投资本质,禁止私募基金从事借贷活动。
概括而言,协会是从两个角度出发来进行禁止的:底层资产,投资模式。
(1)底层资产
简单归纳被《新备案须知》直接禁止的底层资产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保理等业务相关的资产或这些资产的收(受)益权。
在这里一定要注意这个“等”字,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上述列举出的,而是所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都在协会禁止之列。
(2)投资模式
明确禁止四大绕道从事借贷活动模式:
模式一、通过委托贷款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
模式二、通过信托贷款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
模式三、通过SPV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模式四、通过投资类企业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除上述模式外,如果被协会判断为是借道或者变相从事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的,协会都将于 2 月12 日起,不再办理其的新增和在审的产品备案申请。
2. 可以投资的非标债权
新规禁止纯粹借贷关系,并不是禁止非标债权,所以不属于借贷关系的非标资产仍可投资。
(1) 银行的不良资产
根据银监会的监管框架,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局限于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承接,3户以下的不良资产包可以是社会第三方受让,并没有排斥私募基金作为社会第三方之一受让不良资产。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所以对于那些专注于不良资产投资的私募基金而言,若直接从商业银行拿的不良资产是贷款产生的不良,在资管新规实施后将受到该条款的限制。
(2) 融资租赁债权和商票收益权
如果严格根据《新备案须知》的核心精神,凡是底层标的涉及“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均不属于私募基金。但如果融资租赁债权和商票作为底层资产,本身具备一定的贸易背景,并不是纯粹的借贷关系则可以考虑。
在新的监管政策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尽快熟悉新政策,避免踩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