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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研究
来源:投行小兵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9-01-04 | 12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本文将从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原因分析,证监会审核理念变化,以及少数的几个案例分析来研究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的问题。


  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是因为过去IPO审核时间比较长,中间除了出现继承、离婚等不可抗力事件外,还有可能出现部分股东不看好公司发展,因资金问题急需套现等。但是证监会对在审期间一直持消极态度,原则上要求撤回材料重新申报。本文将从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原因分析,证监会审核理念变化,以及少数的几个案例分析来研究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的问题。


  一、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原因分析


  (一)继承、离婚

  继承、离婚应该属于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最正当的理由了。如果在审核期间,不幸出现股东去世情况,那么股份需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会出现引入继承人作为新股东的情况。而如果IPO在审期间出现股东离婚,那有可能需要对该股东的股份进行分割,则有可能出现需要引入股东配偶作为新股东。


  (二)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IPO在审期间,部分股东可能因经济或其他原因,被要求以股份抵偿债务,或者其股份因对外提供担保而被强制执行出售股份等,都将导致股份因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引入新股东。


  (三)行政划拨

  对于国有资产通常持有国有资产的只是主管单位,最终控制人都是国资委,有时为了满足国家需要,国家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调整,将部分资产股权直接划转到其他单位,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其只是换了一个直接主管单位而已,而该部分股份的最终控制人都是国资委。因此如果在审期间出现行政划拨,也将导致引入新股东。


  (四)因股东个人原因需要退出

  在审期间,股东可能因出现经济问题,由于过去IPO审核时间较长,股东无法等待公司IPO发行后再套现,急需用钱等,因此急需退出套现,可能导致引入新股东。


  二、证监会对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审核理念变化


  自2009年以来,证监会一直对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在保代培训或者窗口指导下有明确的审核要求。


  2009年保代培训指出:在审企业,如果股权发生变动,如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


  2010年保代培训指出: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1)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2)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2016年保代培训指出:在监管规定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和中介机构探底线、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况较多。例如,“审核期间不能引入新股东”为很早的规定。某在审企业在14年引入新股东,其知晓构成实质障碍但仍存在侥幸心理,一直不撤材料,导致企业现在往前走也走不动,不撤不行。若其14年引入新股东时就撤材料,现在排队也已经两年。


  2018年最新51条指出:申报后在审期间,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的,原则上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引入新股东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引入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在审核期间引入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引入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案例


  (一)上海银行

  上海银行于2014年5月27日首次报送IPO招股说明书,于2016年10月正式公开发行A股。根据其发行时招股说明书披露,其于2014年7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增资扩股方案,并于2014年12月安排了第一期增资,取得了12家企业投资;于2015年6月安排了第二期增资,取得了7家企业投资。其中共引入了3家新股东。上海银行在IPO审核期间引入了新股东,并且顺利通过了IPO审核。


  (二)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楚源高新于2015年5月22日向证监会报送了IPO审核材料。根据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通告的《2016年1—5月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其中涉及楚源高新(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259号),其终止审查理由是“发行人审核期间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杭州银行

  杭州银行于2014年6月26日首次报送IPO申报材料,并于2016年9月成功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根据其发行时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开始至2015年6月,公司陆续引进了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财政局、澳洲联邦银行对其进行增资,其中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新股东。


  四、小结


  IPO在审期间引入新股东的问题,其实在最新51条已经明确了。对于引入新股东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引入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撤回材料重新申请,其他原因下引入新股东原则上均应当撤材料。虽然上海银行、杭州银行等在审核期间进行了增资并引入了新股东,但是我们认为其并不具有代表性,一方面其可能是在省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由于其股东的强大背景,其在审核期间也应当与证监会保持了随时的沟通,对于一般民营企业并没有这样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