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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法院:不一定!
来源:澎湃 | 作者:政务:法苑梓州 | 发布时间: 2024-07-23 | 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持有向被告的转账记录主张民间借贷?

法院是否支持?

注意!注意!

答案:不一定!

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原告张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向被告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转账摘要为“网银互联汇兑往账”。现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但被告抗辩称其与原告并不相识,并未向原告提出借款,其本人从事二手汽车销售工作,接收张某转账的资金可能为张某本人或代他人支付的购车款。而张某在对出借原因、交付过程等情况进行描述时语焉不详、前后矛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借款。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进行了合理的抗辩,仅凭银行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贷款项,结合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证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转账是作为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出借人可以凭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仅凭“转账凭证”为依据不一定能够“稳赢”,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证据链”,留存双方具有借款合意、资金来源、资金走向及实际交付情况等相关证据,如借款协商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在场证人等,借条书写应当规范,尽量通过线上转账完成交付,避免现金交付的情况,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原标题:《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法院: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