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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揭“饭圈”消费骗局: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名义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封莉 | 作者:经营报记者 封莉 | 发布时间: 2022-04-23 | 4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系大学专科在读学生,伙同无固定职业的易某、刘某甲单独或合谋,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组织多个“明星粉丝QQ群”,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多名未成年被害人钱款。

“粉丝”向假冒的“明星”转账被骗资金10099元。最高检供图

“粉丝”向假冒的“明星”转账被骗资金10099元。最高检供图

  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的案件。

  “以‘饭圈’消费为名实施的诈骗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此类诈骗犯罪,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提高防范意识。”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希望通过发布这批案例,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推动行业治理的积极作用。

  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呈多发态势。据统计,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4万人,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

  “从案件类型看,有5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另外5件则是与之关联的网络黑产犯罪。10件典型案例较为全面反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样态,深入揭示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假冒明星加初中生QQ好友,以投票打榜名义多次骗钱

  大学专科在读学生张某(男,2000年出生)、易某(男,2000年出生)、刘某甲(男,2001年出生)单独或合谋,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之后,上述人员通过该QQ号之前组织的多个“明星粉丝QQ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群里虚构明星身份,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虚假明星QQ号,添加被害人刘某乙(女,13岁,初中生)为好友。张某虚构自己系明星本人的身份,以给其网上投票为由,将拟骗取转账金额人民币10099元谎称为“投票编码”,向刘某乙发送投票二维码实为收款二维码,诱骗刘某乙使用其母微信账号扫描该二维码,输入“投票编码”后完成所谓的“投票”,实则进行资金转账。

  在刘某乙发现钱款被转走要求退款时,张某又继续欺骗刘某乙,称添加“退款客服”后可退款。刘某乙添加“退款客服”为好友后,易某、刘某甲随即谎称需要继续投票才能退款,再次诱骗刘某乙通过其母亲支付宝扫码转账人民币1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张某、易某、刘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4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应张某等人要求,被告人戴某主动联系黄某俊、范某田,利用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帮助张某等人转移上述犯罪资金,并收取佣金。其间,因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收款二维码被封控提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不能再进账,他们又相继利用家人收款二维码继续协助转账。

  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

  对于该案的检察履职过程,最高检通报中提到,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绥阳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张某、易某、刘某甲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提起公诉。

  同年12月16日,绥阳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易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人戴某提出上诉,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0年10月,绥阳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案件办理取证工作。最高检供图

  案发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教育部门,走进被害人所在的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理性对待明星打赏,提高网上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饭圈”经济的助推下,集资为明星投票打榜、购买明星代言产品成为热潮,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此。一些犯罪分子盯住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弱点,以助明星消费为幌子实施的诈骗犯罪时有发生,不仅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也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阴影。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坚持惩防结合,结合司法办案,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理性对待明星打赏活动,切实增强网络防范意识,防止被诱导参加所谓的应援集资,落入诈骗陷阱。

  最高检还提到,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一年起诉9800余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据了解,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特点表现为领域广、手段新、危害深。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在这批典型案例中,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的犯罪分子以组建网络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骗取钱款,是一种新型的“游戏托”诈骗方式;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的犯罪分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700余名被害人1.2亿余元。

  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电信部门代理商和劳务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工作便利,非法采集务工人员身份证、人脸识别信息激活手机卡,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来自最高检的数字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800余人,同比上升64%。特别是将行业“内鬼”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共审查起诉相关涉案人员300余件500余人。

  “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工作,将行业“内鬼”和职业团伙作为重点从严惩治。在查办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溯源上游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同步加强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提醒公众,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从每个人做起,希望切莫贪图眼前蝇头小利,切莫追随不良网络文化,切莫轻信“前沿概念技术”,提升防范意识和能力,筑起防范诈骗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