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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作者:新三板 | 发布时间: 2022-02-15 | 73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对2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99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74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2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利隆”)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向衡控制的其他企业支付资金,构成资金占用,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4,960万元;在2015年至2018年,ST利隆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各年度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的交易金额分别为6,016.23万元、10,650.50万元、21,646.29万元和1,500万元。ST利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并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且未对关联交易事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陈向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利隆、陈向衡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是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海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宝中海洋2016年对该公司确认的相应收入不真实;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宝中海洋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玉英于2018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2020年12月28日被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宝中海洋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形。宝中海洋存在前述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陈玉英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宝中海洋、陈玉英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1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股票发行及并购重组违规和权益变动违规四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经营出现异常的信息,破产清算的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信息,重要合同后续进展的信息;二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和权益变动报告书;三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和信息不准确;四是挂牌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牌公司对外借款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挂牌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五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违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函。

股票发行及并购重组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与发行对象签订的协议涉及特殊投资条款,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二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

权益变动违规事项方面,主要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达5%的整数倍时未暂停交易。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