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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农商行数亿存款“失踪案”续:涉事“金融掮客”申请再审
来源:雷达财经 | 作者:长帆 | 发布时间: 2022-01-26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商人张轩(化名)和山东潍坊的几家农商行做贴息存款的“生意”,存款及利息达5亿多元,结果出现巨额存款消失。《中国新闻周刊》在山东当地了解到,在这一巨额存款“失踪”事件背后,当地农商行长期存在着与考核相关的高息揽储和过桥业务,公司或个人都从这两项业务中淘金。

据报道,张轩和潍坊几家农商行合作,由金融中介刘倩倩牵线。资料显示,刘倩倩于1988年出生于临朐县的一个农民家庭,于2007年高中毕业后进入中国人寿保险临朐分公司,随后被派驻银行大堂推销保险。离开后,自己开了一个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表面上看,刘倩倩是在给银行拉存款,也就是做‘金融掮客’。”

报道显示,潍坊下属的临朐、昌乐、青州范围,和刘倩倩有业务往来的农商行支行行长达30多位。就是通过与各银行间的这种密切合作,在短短几年里,刘倩倩迅速积累了巨额财产。

不过,2016年,临朐农商行突然改变了揽存考核办法,在考核临朐农商行各个支行的月底或季底揽存任务外,同时又追加了考核日均揽存任务,这导致“高息揽储”的钱每天都要在银行账上。这导致刘倩倩垫付资金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弥补资金缺口,刘倩倩挪用了客户资金。

2019年5月24日,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刘倩倩涉嫌盗窃罪将其逮捕。2019年12月23日,刘倩倩一案在潍坊市中院开庭。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0日至4月2日,刘倩倩在预谋盗窃后,分别在昌乐农商行昌城支行、青州农商行王府支行、昌乐农商行宝城支行、昌乐农商行东山支行、青州农商行阳河支行、临朐农商行城关支行,采取掉包银行卡、偷记银行卡密码等手段,盗窃张某磊、肖某明、刘某雯、李某、张某红、孟某等6人合计2.188亿元银行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倩倩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刘倩倩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在二审中,刘倩倩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盗窃罪,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并追究案件参与人为同案犯。”其辩护人也提出,“应追加涉案银行人员为共同被告人。”但均未被法院采纳。

2021年3月30日,山东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倩倩的上诉,维持原判。而与刘倩倩合作的农商行无人担责。

刘倩倩的姐夫孙其刚向雷达财经表示,刘倩倩已申请刑事再审。

刘倩倩一方认为,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刘倩倩的上诉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剥夺了刘倩倩以及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查明案件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雷达财经获取的《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本案案件起因是银行拖欠刘倩倩公司的贴息款所引起,由于银行的拖欠造成刘倩倩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无法开展正常业务,刘倩倩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但银行未按照约定按时结算贴息,导致后续刘倩倩大量垫资,出现资不抵债,所以才做出违法行为,但刘倩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获取资金也没有用于自己的消费合伙挥霍,只是用于短期资金的替补周转,并且在一审庭审中,刘倩倩也向法院陈述其有平账意向,并且以自有资金平账,以上均可以看出刘倩倩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

申诉书称,一审法院避重就轻,未将涉案的陈某、李某、贾某等人列为案件被告一并提起公诉。刷取客户的银行卡是由陈某等人唆使,刷取客户的银行卡必须要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合才能完成,从潘某、付某以及各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证词中均可以看出陈某参与犯罪的事实,如果没有各银行网点领导的授意以及各工作人员的配合,仅凭刘倩倩一己之力根本无法完成以上犯罪行为。而一审法院对该事实避重就轻,庭审中未展开调查,只是在一审判决书第4页中表述将涉案的陈某、李某、贾某等人抓获,然为同案犯,为何没有将他们一起提起公诉审理,在判决书中也没有进行任何说明。

申诉书称,刘倩倩主动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其犯罪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但一审、二审法院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未予认定,直接影响了刘倩倩的定罪量刑。

申诉书还提出,刘倩倩有立功表现,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予以确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诉人申请调取揭发检举的相关人员的侦查材料以证明刘倩倩存在重大立功表现。

“主要是刘倩倩太委屈了,刘倩倩就是一个被摆弄的木偶,最后还成了替罪羊。”据孙其刚介绍,律师正在跟进申诉。

对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雷达财经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