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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团队与资本的博弈平衡
来源:中国经营报 | 作者:记者屈丽丽 | 发布时间: 2021-04-24 | 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会议,到蚂蚁金服的有限合伙制;从京东的AB股(同股不同权)设置到拼多多的双层控制结构以及对日落条款的引入,可以说,为保证创始股东团队对企业的控制力,互联网平台公司几乎都是脑洞大开,或引入,或创设相关机制,最终实现组织的重构和治理模式的创新。

    事实上,上述机制的一个共同基点就在于将投票权的配置权重更多地向创业团队倾斜,这恰恰迎合了以互联网技术为标志的第四次产业革命浪潮下创新企业的需求。一方面,技术加速创新和不断迭代背景需要对创业团队给予更长时段更加确定性的股权激励,这就需要极强的控制力;另一方面,法律环境的成熟也为这些机制的设计及实施提供了制度根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这些创新企业和平台公司逐渐走向资本市场,控制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开始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形成矛盾,创始团队也需要重新评估自身的决策权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匹配,包括与外部资本,外部投资者之间的权力平衡。

    本期商业案例选取阿里、蚂蚁、拼多多的股权设计及公司治理模式,深度解析其制度设计背后的基点,目标,作用,及其潜在的联动效应及变化趋势,希望为更多的技术创新企业提供借鉴。

    1.阿里

    合伙人委员会控制的董事会

    按照邓康明的说法,“虽然阿里团队只占10%多一点的股份,但合伙人组织拥有董事提名权,9个席位中可提名5个。”

    只要永久合伙人持股超过5%,就拥有股东会对“修改合伙人制度”的“一票否决权”,从而保证了合伙人制度控制下的董事会。

    来看一下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首先,阿里合伙人制度诞生的背景源自创业者与资本角力的过程。对此,阿里人力合伙人、执行董事、资源部副总裁邓康明曾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数百年来的工业化发展,都是资本主导的,但伴随市场的变化,出力的人因为越来越了解客户需求,所以变得更加重要,这些变化构成了新合伙人制度诞生的社会基础。”

    在邓康明看来,“初创企业需要融资,而融资后由于股份被稀释,创始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可能会逐步丧失或减弱控制权,这时团队或将与投资方博弈。”其目标就是“不管我的股份被稀释到什么程度,我的团队必须能够把握住航船前进的方向,以及组织梦想和企业文化的传承。”

    于是,阿里合伙制度于2007年B2B公司上市时开始构想,2009年初见雏形,2010年正式建立。

    其次,阿里合伙人制度打造了一种动态机制,从而实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结构相脱离。更简单地说就是合伙人可以有进有出。

    阿里巴巴在美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合伙人包括永久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荣誉合伙人。其中,永久合伙人由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退休的永久合伙人或在职的永久合伙人指定。目前,阿里的永久合伙人有马云、蔡崇信。普通合伙人需要在阿里集团或关联公司工作,一旦退休就要卸任(当然,如果违规也会面临除名)。荣誉合伙人,无法行使合伙人权利,但可以得到奖金池的分配。

    对于合伙人入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在阿里巴巴工作5年以上;第二、必须很有才华,有优秀的领导力;第三、需由现有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并获得75%的合伙人同意。除永久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每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又要求每位合伙人必须拥有一定的阿里股份,由此可见,能够成为阿里合伙人基本都是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阿里股权的高管。

    再次,就是阿里合伙人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利。这包括两项重大权利:一是董事提名权;二是分红权。

    董事提名权方面,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50%以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需要得到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同票,才能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千万不要小看这一提名权。早在阿里赴美上市前后,知乎答主卫新就曾通过研究阿里巴巴的章程指出,“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则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不仅如此,阿里的招股说明书也曾阐明: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也就是说,无论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股东会是否同意,合伙人总能让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权利。实质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已经通过上述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卫新指出。

    此外,按照邓康明的说法,“虽然阿里团队只占10%多一点的股份,但合伙人组织拥有董事提名权,9个席位中可提名5个。同时,独立董事由合伙人指定,而且,雅虎和软银已签署文件,做出了对投票权的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郑志刚教授也指出,“阿里合伙人制度变相实现的‘同股不同权构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马云和蔡崇信与软银和雅虎达成的股权协议。例如,软银超出30%的股票投票权将转交马云、蔡崇信代理,而在30%权限内的投票权将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雅虎则统一将至多1.215亿普通股(雅虎当时所持的1/3,约占阿里总股本的4.85%)的投票权交由马云、蔡崇信代理。”

    由此,在主要股东的认同之下,阿里合伙人制度解决了创业团队股权在多次融资不断被稀释背景下的企业管控权,遵循了“没有人比管理团队更了解当下市场和用户,以及该组织的梦想、文化和灵魂”的原则。

    此外,阿里合伙人委员会拥有另一项权利——分红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规定:即阿里合伙人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提议高管的年度奖金池,并在董事会表决后,在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同意下给公司管理人员和合伙人分配奖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际律师告诉记者,“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对创业股东权利的保护更多侧重于执行权,而阿里巴巴对于创业股东权利的运用的裁量权相对较大。”在上述律师看来,“即便是受保护的执行权,保护的也是一两个个体的权利,这些创业个体需要具备两项素质,首先是要在行业有重大的突破创新;其次是不可替代,比如苹果的乔布斯,比如马斯克等等。阿里巴巴的做法是将对个体的保护变成了对一个合伙人团体的保护,这也让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为阿里合伙人集体持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合伙人制度的“坚如磐石”。

    阿里巴巴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如果股东想要改变合伙人推荐制度,则必须要有95%的股东同意才可以。换句话说,只要永久合伙人持股超过5%,就拥有股东会对“修改合伙人制度”的“一票否决权”,从而保证了合伙人制度控制下的董事会。

    而阿里巴巴最近一年的公开财报显示,截至2020年7月2日,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持股降至4.8%,蔡崇信持股降至1.6%。二者累计持股比例依然在5%以上。

    2.解读

    控制权背后的投资人博弈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未尝不是投资人的态度表达。而黄峥的急流勇退也为自己留下了机会,即通过合伙人制度与投资人形成新的平衡。”有分析人士告诉记者。

    尽管通过合伙人制度建立起来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颇受国内企业的追捧,然而依然有人提出了这一制度背后的隐忧。

    “其中一个无法排除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现金流权(代表投资的比重)与控制权(代表投票权)的分离,当投资人无论投入多少都无法获得足够的董事会提名权,尤其是无法获得分红决定权时,投资人就会远离这家公司。所以,在资本市场上,一劳永逸的控制权并非完美。”曾多年服务犹太家族的加拿大律师辜勤华律师告诉记者。

    以苹果为例,其最初由乔布斯、韦恩、沃茨尼亚克三人联合创立,虽然根据公司章程,创始人拥有“终身董事保护权”,即不用满足更多条件,就可以在公司担任终身董事。然而,即便如此,当乔布斯没能对公司做出相应贡献时,沃茨尼亚克还是联合投资人将乔布斯赶走。

    直到后来,由于乔布斯继续研究苹果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了中肯意见,董事会才把他请回来,而他回来后可以直接担任董事,依据的就是这一“终身董事保护权”。而他当初被赶走的时候,投资人依据的则是“日落条款”的方式。需要说明的是,日落条款与国内熟悉的对赌协议一样,都是投资人与创始团队博弈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就是监控公司创始团队控制权被无限放大后可能产生的一些负面后果。

    “它通常不会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章程里,创始团队当然也不会预设这样的条款,它的出现,往往是在投资人的博弈之后,写进上市公司的顶层结构(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里。”辜勤华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日落条款的应用在国内首受关注源自拼多多的典型案例,2021年3月17日,拼多多创始人黄峥在致股东信中宣布卸任拼多多董事长,联合创始人陈磊继任。此做法自动触发了其名下1∶10的超级投票权随之失效。

    拼多多由黄峥和陈磊等于2015年创立,2018年7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时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其同时借鉴京东的AB双重股权结构和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一方面,创始人黄峥持有公司占比44.6%的全部B类股权,而该B类股票的投票权是A类股票的10倍,进而使其投票权占比达89%。

    另一方面,拼多多设立具有直接任命执行董事和提名推荐CEO等权力,由黄峥、陈磊、孙沁(联合创始人)和范洁真(联合创始人)等为成员的合伙人,建立了类似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黄峥卸任,超级投票权失效,公司重回“同股同权构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未尝不是投资人的态度表达。而黄峥的急流勇退也为自己留下了机会,即通过合伙人制度与投资人形成新的平衡。”有分析人士告诉记者。

    郑志刚也指出,“在公司章程修改之前,合伙人制度依然在拼多多的公司治理构架中发挥基础和关键作用,因而,作为合伙委员会的重要成员,黄峥对于拼多多未来董事会组织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不过,黄峥的持股比例从上市当年的44.6%已下降为卸任后的28.1%,虽然仍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已明显低于公司黄金控制权的34%的比例,在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表达上将受到制衡。

    如果说拼多多对公司架构的调整是一种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灵活应变的话,那么在阿里巴巴,在其创始团队尤其是核心人物马云一路减持之下,其现金流权与体现在决策权上的控制权产生的分离则值得后续关注。

    阿里巴巴在2014年向美国提交的SEC招股书显示:在IPO前,阿里巴巴团队的全部股权占比为18.9%。其中,马云持股8.8%,蔡崇信持股3.60%,管理层持股2.20%,阿里巴巴团队合计持股18.90%。

    此后,阿里巴巴2018年、2019年、2020年提交的20-F文件均显示了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和阿里执行副主席蔡崇信的减持记录,截至2020年7月2日,马云持股降至4.8%,蔡崇信持股降至1.6%。

    有分析指出,或为避免阿里巴巴在香港二次上市引发的股权被稀释,马云和蔡崇信在其前后几个月里进行了减持。

    3.蚂蚁

    有限合伙制度下的GP掌控力

    “同时,为了避免GP是要对合伙事务的管理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我们就会发现,很多GP都是有限公司。”

    如果说阿里巴巴是以合伙人制度实现了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那么,蚂蚁则是以有限合伙构架完成了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来看一下蚂蚁的有限合伙架构是如何设立的:

    首先,从表面看来,蚂蚁的控股股东是合计持有50.5177%股权的杭州君瀚(直接持有蚂蚁29.9%的股权)和杭州君澳(持有蚂蚁20.7%的股权)。但是,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其有限合伙人为上一级的君洁和君济。

    天眼查信息显示:杭州君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杭州君瀚97.18637%的股份,此外,马云以2000万元人民币的认缴出资持有杭州君瀚1.87575%的股份,谢世煌和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以500万元认缴出资分别持有杭州君瀚0.46894%的股份。

    同时,杭州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杭州君澳90.82633%的股份,除一众合伙人对杭州君澳的持股外,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样以500万元的认缴出资持有杭州君澳的0.04499%股份。

    而据郑志刚统计,在这一层架构上,共有两级五家的有限合伙公司,而杭州云铂成为这五家有限合伙公司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管理,代行蚂蚁股东权利。

    杭州云铂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马云持股比例34%恰好在黄金底线的控制权上,这就让他在股东会拥有了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而且,由于马云与分别持有22%的井贤栋、胡晓明和蒋芳同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进一步强化了控制力。

    对此,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范伯松就告诉记者,“有限合伙企业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在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GP负责合伙事务的管理和经营,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LP是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经营的,也就是说,只要掌控了GP,那么也就掌控了这家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力行使。”

    “同时,为了避免GP是要对合伙事务的管理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我们就会发现,很多GP都是有限公司。如此,所谓‘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构建收益权和控制权(投票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引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的问题就全部解决了。”范伯松告诉记者。

    企业家须谨记“大道至简”


    无数次由公司内斗和外部“野蛮人”敲门引发的公司“控制权”博弈正在将公司组织模式和治理架构的设计推向一个时代的高潮。

    如今,不只是中概股,即使在国内A股市场,2019年7月科创板创立后也开始接纳和包容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与此同时,以有限合伙方式进行控制权安排的企业日渐增多。

    郑志刚检索发现,从2012到2019年,我国上市的非国有公司中,177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占比7.15%)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那么,如何理解和看待这种日益被强化的基于公司控制权的架构设计呢?

    阿里人力合伙人邓康明的解释是一种非常有代表性的声音,即“没有人比管理团队更了解当下市场和用户,以及该组织的梦想、文化和灵魂。由此,阿里试图用一个新的合伙人制度解决融资后的管控、团队保留以及文化传承等问题。此为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诞生背景。”

    而来自美国资本市场上的看法则在于,“对于创业企业来说,美国法律保护的是创业团队的执行权,而非收益权。同时,投资人倾向保护有重大贡献和不可替代的个人,不希望将其保护面扩大。此外,分红权是股东大会最重大的权利,应该由股东大会上的投资者决定等等。”

    不难看出,这是创业团队基于公司文化传承和永续发展上遇到的新一重挑战。而在公司控制权的博弈过程,有时可能并不是显见的收购或取而代之,在隐性的层面,规则的博弈从来都是实现制衡的过程。

    一方面,技术创新的加速,让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创业者不希望在资本上沦陷;而另一方面,资本希望创始团队要保持持续创造的实力,不能“在过去的成绩单上睡觉”。所以,人们会看到投资人进入后,往往引入打破原有控制格局的“日落条款”,以不平衡的状态来激发企业更大的活力。

    辜勤华律师告诉记者,“为保护科技企业的创造力和生命力,避免公司壮大后,其拥有的股权被稀释到一塌糊涂,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纳斯达克给予类似马斯克这样的人一个持续发光发热的机会,让其不经特殊程序就可以成为董事。但过于强大的控制权并非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某种情形下甚至会成为一种破坏性的结构。大道至简,企业应该将更多的心思放在获取资金,不断创新,发展企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