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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定, 明列“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周莹,冯朗舒 | 发布时间: 2021-01-11 | 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此次《规定》发布最大的看点,莫过于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整体来看,《规定》发布后,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1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证监会表示,新规旨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自2013年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

      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等乱象也时有出现。近年来阜兴系、金诚系非法集资、操纵市场等典型风险事件也引来了监管足够的警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借贷、担保、明股实债遭明令禁止

      此次《规定》发布最大的看点,莫过于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整体来看,《规定》发布后,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在业务范围上,《规定》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具体到私募基金投向上,《规定》也在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了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

      其中明确,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

      但与此同时,遵从商业惯例,《规定》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不过,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而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也被要求应当清晰、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应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还需说明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

      证监会方面透露,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这样的激励制度也体现在“新老划断”问题上。《规则》中表示,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资金池业务、自融行为不得开展

      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规定》还细化重申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包括不得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内容。

      值的注意的是,在合规投资者的范围的认定上,《规定》表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这意味着QFII、RQFII未来投资私募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对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而言是一大利好。”有北京地区私募基金从业者评述道。

      除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外,《规定》还明列了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等内容。

      “私募基金将进入强监管时代。”华宝证券认为《规定》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整体将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方面也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