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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法院怎么定?
来源:大律师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1-23 | 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同。均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可以协议遗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_地点的法院管辖。当章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怎么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由出租人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取回相应租赁物品以及追回欠交租金,逾期不执行就强制执行,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往往出现在中金融关系中,进口器材、机械、物品的租赁是很大的一部分,中国往往是承租人,国外是出租人,在这方面双方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因此需要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维护双方共同权益,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司法保护。

    1、利用科技手段破解“执行难”,为租赁设备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开展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固定资产不固定”,这些设备都是动产,一旦发生风险,出租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自己的设备,并将其置于自身控制范围。卫星定位装置在破解“执行难”方面不可或缺。
    2、为了保证诉讼成功,在租赁合同中,德益齐公司充分利用了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的三方机制,最大限度地使风险责任与出租人相分离,使承租人提不出任何需要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3、在三方模式仍难以保证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甚至不惜引入第四方参与。如为了防止机械设备出现意外事故,租赁公司引入保险公司为设备进行承保;为了防止承租人恶意欠租,隐匿机械设备,在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