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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在审企业移交深交所 保荐人慎对“不确定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谷枫 | 发布时间: 2020-04-29 | 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目前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的接纳行业范围只有笼统的表述,在审企业不清楚是否符合要求。

【编者按】

 

  427日晚,创业板改革方案终于出炉,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再迎关键节点。在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更进一步,涉及存量改革+增量改革

 

  与此同时,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为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这一定位之下,未来创业板将和科创板等其他板块错位发展,组成新经济登陆资本市场的多层次阵营。

 

  427日晚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意味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当日晚间,证监会和深交所亦就创业板改革规章制度向市场征求意见。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莫过于新股发行制度要怎么改,现存的存量企业又该如何处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基于不同存量企业处于的不同审核阶段,证监会分批进行了过渡性的安排。根据目前要求来看,创业板改革最开始审核排位靠前的企业,都将是证监会在审平移至深交所的企业。

 

  另一方面,一则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监管变得更加严格的信息,却被市场忽略。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设置的多项重罚,很大程度上也将对创业板注册制首发审核企业的数量和安排形成连锁反应。  

 

  存量项目怎么办

  与科创板和新三板改革相比,此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存量市场如何处理是关键。

 

  对于新股发行而言,则面临着处理存量拟上市企业的问题:目前超过200家创业板存量在审企业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对于存量在审企业,证监会给出了明确的过渡安排。427日,证监会明确,当日开始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而根据证监会423日最新一期IPO在审企业数据显示,目前创业板在审的各类企业数量超过了200家,针对这些企业有不同的过渡安排。

 

  首先是仍可正常进行新股发行的企业,这包括了已经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并已获得IPO批文的企业,其发行承销工作一切照旧,而这一批企业也将是创业板最后一批经证监会审核完成上市的企业。

 

  第二类,即已通过发审委审核但尚未获得批文的企业,根据记者统计,这类企业多达21家。

 

  证监会则给予了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另一种选择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选择第一种的企业就要抢时间了,就是继续等证监会发放批文,如果在创业板制度落地前拿到批文一切还是照旧。而另一种选择则意味着企业要经历注册下的IPO流程,不过监管层已经明确了会按照原有排队顺序来。北京地区一家中小型券商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表示。

 

  而第三类企业是尚未通过发审委审核,处在排队状态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数量最多,有177家。

 

  对于这一类企业的处理方式,监管层则是将其移交至交易所层面,由交易所按照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规则进行审核。

 

  而对于市场关心的存量企业排序问题,记者从证监会也了解到,深交所将基于企业在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另外,证监会也给予了这类企业一段时间的优先级,即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才会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申请。

 

  但对于被移交的存量企业而言,目前仍面临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前述北京地区中小券商业务条线负责人对记者指出:“让投行和企业担心的是,目前的存量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改革后的要求。现在监管层对创业板改革后的接纳行业范围只有非常笼统的表述,目前的在审企业都不清楚自己是否最终符合要求,希望监管层能够尽早明确这一安排。”

 

  根据记者了解,目前券商的主要工作就将是等待创业板规则的进一步明确,然后重新赶制基于新要求下的材料,让存量项目尽可能快速报至交易所处。

 

  基于这样的安排,也有业内资深人士预测,最早预计6月中旬深交所才会开始接收新的创业板IPO申报文件。

 

  保荐监管从严将引发连锁反应

  除了处理存量项目等问题外,此次影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并没有被市场充分重视,这便是细化和加大了对保荐机构的监管。

 

  427日晚,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保荐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中第六章,设置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专章,其中有多达20条内容都和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监管和处罚相关,监管严厉程度远超此前。

 

  如证监会表示,如果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那么证监会将从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1年到3年,责令保荐机构更换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位证监会权威人士提示记者,要注意此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中,对于打击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有何相应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措施,其中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尤其是保荐机构的责任是重中之重。

 

  该人士指出,证监会将通过各种方式持续监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对于履职尽责不到位,甚至纵容、协助发行人操纵利润、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的中介机构,将从严惩处。同时,对于此类中介机构执业的项目,在注册发行各环节,予以重点关注、重点检查。

 

  “投行都想着借注册制改革的机会大干快上,但不应该忽视监管层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要求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前述中小券商投行业务线负责人告诉记者。

 

  沪上地区一家大型券商资深保代表示:“在中介机构责任出现了实质性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会对券商接项目产生连锁影响。券商应当充分意识到注册制下合规的风险要比机会更大,接项目评估项目将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