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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放宽
来源:中国证券报 | 作者:黄灵灵 | 发布时间: 2020-04-18 | 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沪深交易所17日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放宽了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适当调整最低受让比例及转让价格下限,具体为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转让价格下限由原来的九折调整为七折,即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70%。


  沪深交易所表示,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4月17日发布实施《通知》。《通知》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产生股票质押违约的企业,提供了更多可选的处置途径,有利于帮助其轻装上阵。


  《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申请人办理前述协议转让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协议转让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二是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及时按照《通知》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未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质权人和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对相关协议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核实。四是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承诺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沪深交易所表示,将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把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机制,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