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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是真正的金融支持实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曾刚,孟光辉 | 发布时间: 2019-08-21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价值,详实而系统地阐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诸多完善措施。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建设;二是质权设定方式的改进;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控问题;四是配套制度保障体系建设。与既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相比,《通知》内容有诸多创新之处。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有所创新


  首先是质权设定范围上的突破。在《物权法》《担保法》体系下,虽然规定了权利质押的范围,但并不具体。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实现质押并不困难,但是像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非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由于其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现实中并未有直接相关的质权设定操作程序。例如地理标志权利,虽然其体现出来的原产地特征与商品的价值息息相关,但现实中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知识产权却因授予依据不同,分为三类:一是基于最传统意义的原产地含义由质监部门(已经被合并)授予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二是基于证明作用的地理标志商标;三是由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三类“地理标志”只有地理标志商标是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另两类是产品的附带标签,只能是与商标起到近似作用的知识产权,但是他们都有明显的市场价值。因此,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为质物载体的质押制度,无疑扩大了以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这是个很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操作。同样与传统著作权差别较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作为质物进行担保,也是现实制度下的创新。


  其次是无形资产打包组合融资的提法。毫无疑问,如果能够实现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作为统一的质权客体进行融资担保,与三类权利分别质押登记模式相比,不仅能够提高操作效率,还能够发挥整体效用扩大的价值。如果连同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身份权一起捆绑质押,将更能发挥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理念,在法理和需求上均没有问题,但是在技术操作环节上,还是会面临不少的障碍。不考虑其他因素,单纯如何整合各类以无形资产为表象的知识产权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问题,都还需要重大的体制性变革。


  最后是知识产权与企业载体的结合。《通知》提出的利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供应产业链、各类风投机构等加强合作,发现、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这本身是风控的理念,是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在知识产权类型企业身上的嫁接,知识产权本身体现出的意义不大。


  2.优化了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激励


  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滞后的原因,除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原因之外,银行内部的管理机制僵化也有很大的关系。例如对质物的价值,一般银行内部规范要求必须有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如此仅仅评估费一项就会多出许多成本,加上效率浪费增加的机会成本,无形增大了知识产权融资的难度。《通知》支持商业银行对质物采取“协商估值”的方式,无疑是个进步。而以借贷双方或连同政府在内的“坏账分担”的风险分流方式的提法,无疑是对知识产权融资理念的大胆创新。加上通知提到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内部考核的扣分因素,并且建立内部尽职免责的考核机制,这无疑是对商业银行内外监控机制的松绑。连同设定知识产权融资额度增长指标、营销方式跟进、内部制度改革等配套做法的跟进,将是对知识产权融资的变相激励。这种实实在在的措施,将会大大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


  3.完善了知识产权商业化利用的制度体系


  本质上说,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通过流通来得以实现,任何妨碍流通的因素都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阻碍。《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培育知识产权人才,打造银行内部的知识产权专家队伍,无一不是为了解决当前知识产权融资领域的痛点。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质押公示效力和公示渠道的问题,是知识产权质押环节中基础中的基础。再次提到质押登记程序、效率的问题,这是所有物权登记中共同的难题。继续完善质押登记流程,是质押效率、质押质量的保障。


  4.强调不同机构、部门的协同


  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来源依据就比较复杂,比如著作权属于自动获得,专利权属于国家授予获得,而普通商标使用即可获得,注册商标只有登记方获得保护,而与融资相关的质权必须依靠登记才能成立,并且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登记部门并不一致。按照既有的制度框架,知识产权融资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借款人,也涉及到出质人、国家商标局、国家专利局或国家版权局。同时银保监会作为银行的监管部门,其监管要求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接受程度。知识产权利用的问题远非一个部门能够解决。这也是知识产权融资长期遭诟病的主要原因。《通知》从宏观的层面,提出了不同职能部门、关联主体系统性的协同思路,在微观层面提出了商业银行、主管机构、登记机关、地方政府共同协作配合的具体发力点:统一规范,配套建设,风险分担,保险跟进等等。


  总体上看,《通知》思路清晰、系统,对完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制度,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也要看到,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利用,是个十分复杂的综合过程,很难一蹴而就。例如,对质权的司法审判和司法处置问题。实践中均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处置程序、处置效率、处置手段上的障碍;像企业商号、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的邻接权等,还未有成熟的质权设立规范。此外,由于知识产权与权利主体的关联性较强,主体经营情况的变化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影响颇大,其价值稳定性较差。因此只有在整体信用情况较好的环境下,质权人才不过于担心知识产权价值波动导致的违约风险。按照我国当前的信用环境考量,仍然有一定距离。从长远看,《通知》提到的大量理念,需要细致而精确的配套制度建立方可实现,其中不乏对既有制度的重大突破,这些,或许都应成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一个可持续的知识产权良性循环融资渠道建立,最终取决于风险可控下的市场认可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然前途光明,但仍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