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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高帆 | 发布时间: 2020-03-18 | 1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新《证券法》历时四年多修订、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新《证券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突出注册制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专章设置了投资者保护内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实际上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和2014年相比,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专门增加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而在这一章中,有一个机构的名字频繁出现,这就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全称叫“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是证监会下属的一家专门从事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机构。新《证券法》在第六章中,赋予了投服中心相当多的职责:包括代为征集股东投票权、主持证券纠纷调解的权力、支持投资者诉讼以及自己以股东身份向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并且还不受证券法对于持股比例和期限的限制。按照投服中心自己的说法,投服中心已经持有了A股3700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的股票,所以理论上来说,任何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的不法行为,都在投服中心的“威慑”之下。


  除了增设”投资者保护”机构,关于投资者保护,还有很多重大变革,主要体现在:


  ①对于投资者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需要自我证明没有过错。


  ②投资者保护增加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且明确了“明确退出,默认加入”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诉讼时,如果同一标的且诉求相同,那么法院判决就适用全部投资者。


  ③如果有五十名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并且作为诉讼主体全面处理相关诉讼事项。


  ④投服中心可以深度参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各个环节,可以与证券公司协调先行赔付义务,也可以接受投资者申请与证券公司调解,投服公司还可以作为股东起诉。


      新《证券法》的实施,对投资者来说是极大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