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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需注意:基金销售适当性新规即将实行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高帆 | 发布时间: 2017-06-22 | 1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1日起,基金业首个适当性管理的统一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要实行,无论是数以亿计的基民,还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管理人、代销机构都需要严格执行这一项新规。


  基金销售适当性新规主要从7方面加强管理,包括:


  第一:风险评估


  (1)适用主体: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这些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都要遵守这一指引。


  风险测评问卷是给投资者分级的重要依据,个人版问卷考察收入来源、年收入、金融投资比例、债务、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投资态度等。


  机构版问卷则考察单位性质、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证券账户资产、投资人员配置、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二、投资者分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反之则是普通投资者。

 
  (2)还有一类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就是风险测评出来属于C1型的普通投资者,而且是不具备投资经验、风险容忍度极低的,他们只能买货币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风险等级最低的产品。


  (3)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转化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比较复杂。机构的要求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金融资产不低500万、有1年以上投资经历等;个人的要求是300万金融资产或者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且有1年投资工作经历等。转化过程还要参加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则没有那么多要求,只要签署相关的告知确认书就可以了。


  第三、产品风险分级


  按照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了R1、 R2、 R3、 R4、R5 五个等级。


  划分产品风险等级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基金管理的规模、团队、投研人员、内控制度、风控制度、风险准备金等;还有要考察基金产品或服务的架构(母子、平行基金)、过往业绩、估值政策、杠杆运用情况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基金产品是需要审慎评估他的风险等级的,比方有些产品表述非常复杂,存在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衍生品等,还有的产品规模很大、影响很广,可能触发巨额赎回,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还有一些产品流动性较差、杠杆达到上限要求、投资标的比较集中、管理人违法违规等情况都需要小心。由于现在公募、私募的基金产品纷繁复杂,要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比较难,协会目前给的是最低的标准,募集机构还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来进行划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四、投资者和产品必须“匹配”


  (1)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2、 C3、C4、 C5 五种类型。


  投资者和基金产品之间必须风险“匹配”,未来投资者不适合买某款产品的可能会被“拒绝”。


产品类型与投资者类型匹配表

 
  第五、投资者一定要买不匹配的产品需主动申请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基金募集机构要定期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进一步核实普通投资者身份,确认其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二)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和风险,是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况;


  (三)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在销售环节充分告知普通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及风险;


  (四)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


  (五)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


  (六)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诉渠道。


  对购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普通投资者,还应确认其是否签署购买产品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回访机制是此前未明确要求的机制,回访过程相当于再一次跟投资者确认销售过程的是否合规、基金产品是否风险“匹配”等,这是对投资者的再一次保护,也让代销渠道加强了服务的持续性,不是“卖完赚了中了事”,而是基于负责的态度去销售基金产品。


  第七、销售过程要录像录音留存


  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而且,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应当至少保存20年。


  新规的实行,一来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投资,避免出现更多的投资失误;二来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管理约束,减少投资者被忽悠的可能,从而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