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笔者写了一篇关于法律和税务相结合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文章(《国企法务亲授:如何让法律和税务相结合,创造价值提升地位?》),这篇文章让一些法务同行直观地体会到懂税务的法务的价值空间,进而也产生了要学习财务税务知识甚至考CPA、税务师的决心,这真的让笔者感到挺开心的。
随着对税务知识理解的加深,以及不断将法律和税务的结合进行思考和实践,笔者的日常法务工作越来越受益于这种跨专业的知识。
那法务懂得税务到底是一种什么体验呢?下面将细细道来。
1.有利于拓宽思考问题的维度
法务人员思考问题往往仅具有法律这一个维度,但是,世界是复杂和多维度的,如果法务人员在思考问题的时候能够突破固有的思维局限,则会看待问题更加全面,更容易触碰到问题的本质,不断开拓自身的认知边界。
关于股权转让,法务人员都知道要做好尽职调查,但是除此之外呢?具体的交易方式上是否有优化的空间呢?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免税。
如果懂得将这个税法原理运用到股权转让项目中,法务人员就可以知道,从避税的角度来说,“先分后转”的股权转让模式是比较有利于股权转让方的。
举个例子,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现在丙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要向甲公司收购该30%的股权(乙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乙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有200万元(甲公司享有其中的200×30%=60万元分配请求权,即甲公司的股息),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具体模式有两种:
第一种模式直接转让,即甲公司将3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支付500万元对价,假设甲公司当初取得股权的成本是300万元,则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500-300)×25%(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50万元;
第二种模式是先分后转,即先让乙公司的股东把乙公司账上的200万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甲公司取得股息200×30%=60万元,由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免税,所以甲公司取得这6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丙公司再以500-60=440万元的价格向甲公司收购股权,则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440-300)×25%=35万元,所以,在最终获得500万元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甲公司采用“先分后转”的股权转让模式会比采用直接股权转让模式少缴纳50-35=1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在法律风险一样的情况下,对股权转让方甲公司来说,“先分后转”的股权转让模式才是最佳的交易方案。
关于公益性捐赠,可能很多公司觉得对外捐赠既可以宣传企业形象,又可以合理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也许财务人员认为控制好公益性捐赠的数额就行了(控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也许法务人员认为这个是纯财务的事情,自己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或者国有企业的法务人员最多核实一下国资委是否对国企的对外公益性捐赠有限制。可是,真的这么简单吗?
在笔者看来,在公益性捐赠项目中,法务有很大发挥空间。因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特定的捐赠渠道和特定的捐赠用途,即公司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外捐赠;是否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所以,要想通过公益性捐赠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法务人员还应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每年下发的当年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捐赠支出,才能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法务人员不懂得这个税法规则,就不会做后续的核实确认工作,就没办法在这个法律和税务交叉的领域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2.有利于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法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公司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这也是很多公司老板聘请法务人员的理由。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法务人员因为防范法律风险而提出的建议,公司老板却不当回事,甚至认为法务人员太不接地气,总是用他们听不懂的专业名词提出一堆条条框框,“臆想”出一些发生概率极低的风险,而且不了解公司业务,只会“扼杀”业务,让公司赚不到钱。
公司老板们之所以对法务人员产生这样的偏见,原因之一是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法律风险具有非即时性的特点,即法律风险的后果并不是立刻发生的,如果不是亲身体验过行政处罚、诉讼败诉等具体事件,人们很难切身感受到法律风险的威力,久而久之,难免会认为所谓的法律风险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相比于法律风险,公司老板们更加在乎公司的现金流、业务状况、税负等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毕竟每个月都要发工资和交税,每一分钱都要算计着花。所以,法务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把法律风险包装成这些真金白银的风险,以此来引起公司老板的重视,从而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
笔者的一个朋友在民营企业做法务,有段时间,出于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公司经常跟老板借款(老板就是股东),而且还不签书面的借款合同。朋友跟老板建议借款要签书面合同,把借款利率、期限等内容都约定清楚,这样才能将公司的财产和老板个人的财产隔离开来,避免以后老板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人都熟悉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朋友的老板却不以为意,认为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是一回事,没必要搞书面合同那么麻烦。朋友对老板的做法也很无奈。
对此,笔者给朋友出了一个主意:我国税法规定,在满足企业和个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且借贷关系真实合法的条件下,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举个例子,如果股东借给公司100万,年利率为8%(假设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后公司向股东偿还借款本息108万,公司支出的8万元利息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可以少交8万元*25%(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借款合同,那公司所支出的这8万元利息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要利用这一点,公司的税负就可以降低。朋友向公司老板讲清楚这个原理之后,老板果然很积极地进行配合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毕竟是有利于公司降低税负,老板也不再嫌麻烦。
以上这个例子就是很典型的用税务知识对法律风险进行包装,用税务风险作为一个说服的工具,最终达到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所以,法务懂得税务之后,完全可以用税务的方式来达到法律的目的。
3.有利于理解公司的管理行为
做预算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的管理行为。在学习税务知识之前,笔者一直以为公司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都是拍脑袋决定的,或者说是完全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而确定的,没有什么规律可言。
但是,学习了税法之后,笔者才知道了原来上述这些费用在一定比例内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懂得了这些税法规则之后,法务再去阅读公司每年的预算和决算报告,就可以把很多看似不相关的东西串联起来,也能更加能理解公司的管理活动和设置的标准了。
4.有利于体现法务的个人独特价值
也许会有人认为,法务的职责只是防范法律风险,那些税务的东西并不是法务的本职工作,而是应该由财务部门去考虑,法务懂得税务,是不是越俎代庖了?
对此,笔者是这么认为的:
首先,一般而言,公司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真正懂税务的人真的不多(根据笔者的经验,一些大型的集团企业的财务人员并不熟悉税收政策,也需要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很多小公司更是缺少相关的税务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法务除了能在常规工作范围内防范法律风险,还能够运用已学的税务知识,哪怕只是提供一种避税思路,对于公司领导而言,这样的法务人员的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就算最后的避税具体工作是财务人员去做,公司领导也会对首先提出解决思路的法务人员赞赏有加)。
其次,如果公司财务部门的税务水平非常高,那法务人员懂得税务还有什么用呢?笔者的回答是:当然有用!如果法务人员具有一定的税务知识储备,就能和财务人员站在同样的高度上进行对话,有利于双方的高效沟通和理解,不会因为“鸡同鸭讲”而增大沟通成本和降低沟通意愿,同时,高效沟通也会促进双方的配合和协作效率。试想一下,如果财务和法务易于互相理解和沟通,那法务人员身上的标签是不是就有可能从传统的“业务杀手”改变为“业务伙伴”了呢?
以上就是笔者不断学习税务知识并将税务知识与法务工作相结合的一些体验和思考。简而言之,法务懂得税务是一种奇妙且豁然开朗的感觉:奇妙之处在于能开拓自己视野,打开新的一扇窗,能触摸和感受到同一问题的多面性;豁然开朗之处在于能将看似零散的东西串联起来,拼凑出问题的全貌,从而能够更高效去解决问题。
真心希望每一位法务同行都能获得上述体验,也都能够受益于这种跨学科知识的融合所带来的好处,进而让法务人员发挥更大的价值,获取更多的话语权和更美好的职业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