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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审查要点要记牢——朱耿洲博士在上海交大授课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7-05-23 | 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徐汇商区角度相同与不同,繁华依旧;徐家汇公园——都市中的疗烦绿荫,徐汇的一早一晚,都给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留下了不少的赞叹,同样朱博士的课程不同角度精彩依旧,深深地打动了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公共学院新金融EMBA高级研修班(第七期)的企业家们,并再次引起了轰动与共鸣!


  5月20、21日,朱耿洲博士应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公共学院的邀请再次来到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授课主题为《融资策划36计(方法与渠道)》,朱耿洲博士系统地讲述了适合当前国际和国内形经济势下企业36种主要融资渠道、200多种实战融资方法,上演了徐汇版的一带一路高峰会谈,中小企业实战融策划第一人的大师风范光彩照人!


  “‘一带一路’倡议,将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人类的进步和繁荣。联欧会希望发展‘以人为本的PPP’项目,其特点是变革、绿色和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本的PPP’可以增加人们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机会,并提供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权利和可能性。”联欧会秘书长克里斯•巴赫的原话。


  PPP随着一带一路高峰会谈的闭幕成为全球热点,PPP继续成为学员课间咨询的热点,中国资本策划网采编把朱博士课间专业的解答再次整理分享给大家——PPP项目合同审查要点。




(图为朱耿洲博士为给上海交大《新金融EMBA总裁班》(第七期)学员授课)


  一、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PPP项目的合同审查要点:


  2016年7月,财政部推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PPP项目合同审查和批准要点,包括:一是PPP项目合同在项目采购公示结束后、正式签署前,应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合同审核要对照审核实施方案、要有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三是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所规定的五点要求。


  PPP项目合作期限一般比较长,牵涉环节多、合同复杂,结合上述规定,实务中PPP项目合同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项目合作背景及前期阶段(合规性、合法性);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运营阶段和移交资产阶段。具体分述如下:


  1、总则部分:重点审查合规性和合法性、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2、合同主体:审查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各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政府主体、社会资本主体,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合理界定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


  3、合作关系:主要是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合作履约保证等。


  4、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重点审查投资控制、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5、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前期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6、项目建设:重点审查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安排、质量、安全要求,工程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7、政府移交资产:重点审查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托管资产的范围、托管形式(有偿还是无偿)、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8、运营和服务:重点审查合作项目运营的内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约定、服务计量方法、运营期保险购买、政府监管职责、运营外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9、社会资本主体项目移交:重点审查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10、收入和回报:重点审查合作项目收入来源、回报方式确定,价格确定和调整方式,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11、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重点审查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以及法律变更的处理原则。


  12、合同解除:重点审查合同的退出机制,明确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项目移交等事项。


  13、违约处理:对于合同中涉及违约的各种情形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细化。


  14、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管辖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15、其他约定:审查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包括:合同变更与修订、合同的转让、保密条款、信息披露、廉政和反腐、通讯方式、送达方式和地点,合同适用的法律、语言、货币等事项。


  朱耿洲博士最后总结道:“本人曾在人民银行任职、专职律师和担任PPP融资顾问期间,审阅PPP和BOT项目合同无数,深深体会到:由于PPP项目是迅速崛起与推广的,立法和司法体系相对滞后,律师在PPP项目中法律服务的空间越来越大;但鉴于PPP项目的长期性、专业性和复杂程度,PPP项目法律审查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PPP项目的前景是无可限量,PPP项目合同审查要点要记牢!”


本期课程由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公共学院主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76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