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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让处罚具足够震慑力
来源:证券日报网 | 作者:择 远 | 发布时间: 2019-02-25 | 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2日下午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监管部门一直予以严厉处罚。


  但是,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就算是“顶格”处罚,也会让很多人产生一种“挠痒痒”的感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难以让违法违规者“肉疼”。


  以欺诈发行为例,按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条规定,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这一处罚存在着刑期偏短、罚金与犯罪获益不相匹配等问题。


  再从配套惩处制度来看,《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在很多时候,这远远低于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样,配套的行政处罚措施惩戒效果不佳,也难以填补刑罚力度不足的缺失。


  所以,要想改变这一情况,就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出,拓宽欺诈发行罪的适用范围,将欺诈发行罪归入金融诈骗罪,加重欺诈发行罪的刑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


  他同时建议,提高该罪刑期,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切实发挥徒刑对于犯罪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同时加大单位罚金额度,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幅度提升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


  笔者认为,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非常有必要。毕竟,“顶格处罚”只有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才能让市场参与者不敢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