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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提新三板转板机制,证监会将出台相关规则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14 | 2011 次浏览 | 分享到:
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方案指出要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随后12日,证监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出台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板上市的相关规则。
国务院深圳改革相关方案提新三板转板

  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


  方案提到,支持深圳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探索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深圳下属机构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内部封闭试点测试。

  相隔一天后的10月12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表示,深圳改革方案中提到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问题。现在证监会正在按照充分发挥市场主导功能、统筹兼顾试点先行、坚持底线思维的原则,抓紧研究出台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板上市的相关规则,力求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转板政策正在制定当中。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与新三板的“前缘”颇深,新三板前身交易系统就一直托管在深交所,2014年才从深交所系统中独立出来,因此在未来实际执行转板上市的操作中,系统对接会更安全、快速。

  深交所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企业,与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有很多交集,两者差别主要是在企业经营规模大小方面不同。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截至10月12日,新三板“赴A”上市企业178家,其中赴深交所上市企业共计90家,有72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18家企业在中小板上市。

  “一方面新三板精选层中大多数公司属于总体规模较小、成长性良好的初创型企业,而深市的创业板也恰好是孵化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也为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板提供了便利,可以不再经过IPO环节提出上市申请,节约了企业转板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陈所长表示。

  据财新网报道称,有接近股转公司的人士表示,交易所一直在证监会指导下制定细则,2021年7月前肯定会实施。

  此前早在今年6月3日,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坚持稳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上市机制。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此轮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推出精选层,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后,符合条件可转板至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新三板子沐研究工作室创始人刘子沐表示,转板上市机制在资本市场是一项创新制度,并没有先例可以参考,而转板上市机制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因此监管部门对此非常慎重。

   谈及转板上市与直接上市存在的不同之处,市场最为关心哪些方面问题?刘子沐认为,一是转板上市的股票交易是否会按原始股上市的税收制度执行,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明确这一情况;二是转板上市并不发行新股票,那么保荐机构究竟需要做哪些工作,又该如何定价;三是转板上市后的限售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那么交易所在实际操作上会作出什么样的规定,毕竟两个市场的限售要求是不同的。

证监会表示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准备


 
   10月12日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说道:“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方针,在保持新股常态化发行的同时,加强研究评估,全面总结试点注册制改革的经验,积极稳妥做好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改革准备,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融资,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李明表示,把好市场入口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证监会坚持从源头入手,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精简优化发行条件,设置多套上市标准,尚未盈利以及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特殊股权结构等情形的企业,现在都可以申请上市,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显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