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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新规则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高帆 | 发布时间: 2017-10-19 | 1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台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与修订前的细则主要有3方面的变化:


  一、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要求变化


  1. 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资产验证。


  2.  准入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3. 自然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 “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专业背 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 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二、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变化


  1.法人机构准入的资产规模认定更加 严格,由注册资本变为实收资本或 实收股本,确保规则对法人机构和 合伙企业的公平性。


  2.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及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


  三、对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变化


  1.主办券商应当自为自然人投资 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如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 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2.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股转 公司的要求报送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相关信息 ,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 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20年 。


  3.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 。


  截至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已达11617家,投资者可从中挑选适合投资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