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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重拳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李致鸿 | 发布时间: 2019-10-11 | 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银行业主要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保险业主要集中在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方面。

  金融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再出重拳。


  “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相应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追责自查不力或瞒报


  据了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具体而言,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其中,对于违反银行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不当销售等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要问责到人,严格依规、依法处理。一旦发现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如何保证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的成效?银保监会明确指出,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而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事实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严格落实双罚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处罚,采取了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多种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1239家次、责任人1664人次,罚没款合计5.94亿元。


  此次整治工作的自查整改阶段为今年10月-11月,监管抽查阶段为今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将于今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监管列出乱象表现形式


  今年前三季度,银保监系统对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依法依规严格惩处,保持高压态势。


  9月2日,银保监会对外通报了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涉及违规收取账户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欺骗投保人、多收保费、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等问题。


  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为例,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某大型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此外,抽查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回溯视频资料,发现抽查件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在此次整治工作中,银保监会详细列明了银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银行业主要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保险业主要集中在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等方面。此外,还有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


  例如,在银行的产品销售方面,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还有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一位保险机构人士坦言,监管部门旨在通过综合施策,令银行保险机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