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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P2P监管10大原则,发展互联网金融——朱耿洲在山东大学总裁班授课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厦天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P2P的发展要坚持业务本质,不得建资金池。”2014年9月27、28日两天,著名融资实战策划专家、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院长朱耿洲博士来到济南,为山东大学金融总裁班的学员如是说。两天时间里,朱耿洲博士主要用实战案例,系统讲述了如何破解济南乃至山东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36种主要融资渠道、200多种融资实战方法;并就当前普通关注的P2P运营与监管问题表达了独特意见,对P2P未来的政策走向、银监会新近提出的“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进行了详细专业解读,与课学员反响良好。


 



(2014年9月27、28日朱耿洲博士在山东大学总裁班讲学)


    P2P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P2P,即“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款,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公司提供信息中介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匹配,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据CCP了解,中国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截止到2014年8月已有1600多家,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


    “P2P相比于传统的融资平台的最大优越性或创新之处就是:使无法从传统银行贷款的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及时融入所需资金,并充分享受到贷款的高效与便捷,这也是破解中小微企业、创业者融资难的创新渠道之一,未来还有更大发展空间,但需要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朱耿洲博士点评说。


    银监会监管P2P十大原则


    P2P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快速爆发升温令人刮目相看。但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其行业出现多个跑路等无序乱象早已被监管层关注。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公开场合发言时就透露了“P2P监管十大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P2P的发展要坚持业务本质,不得建资金池。


    2、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3、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


    4、P2P要有行业门槛。


    5、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


    6、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不能承担过多担保倍数。


    7、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8、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既要披露自身和运营信息,也要进行风险提示。


    9、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10、坚持小额化、普惠金融、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


    “监管P2P十大原则的出台,表明监管层思路得到进一步细化。”朱耿洲博士点评说,十大原则也还只能算是“原则”上的条款,还应出台更细致的执行措施,从而使P2P的创新之路与解决融资难的破局之路走得更畅通。比如“不得建资金池”,这一点早在2014年年初就被监管机构明确提过,要回归信息中介本质,这就明确了P2P定位于信息中介和网络借贷的居间服务。“因此坚持信息中介的本质,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不建资金池、不触碰资金、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自身不担保、不搞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其实是P2P行业的红线。”朱博士强调。


    朱耿洲博士还点评说,十大原则中,其实都涉及P2P平台的操作要求和行业规范,也是P2P平台本应遵守的职责与义务。比如P2P平台要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投资人资金,投资人的资金须由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不能动用投资人的资金,做到资金流向清晰,“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关于如何确保P2P行业健康发展,监管原则中有提及要有行业门槛,“这涉及到增资实缴注册资金、机构认证、从业人员资质资格、项目标的大小等内容。”朱耿洲博士说,注册资金其实门槛不应太高,要给市场以创业者机会,但从业人员,则要求可高一点,可以由曾在金融行业如基金、担保、银行有风险控制经验的人员,以及金融律师、资本策划师等,共同组成风控团队;至于P2P平台借款项目额的大小,则可根据注册实力来做,风险自控,由平台自行掌握,能使平台长久稳健发展才是关键。”朱耿洲认为 。


      “P2P作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利补充,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的金融创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运行效率,为小微企业和创业精英提供了便利。希望中国的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更加成熟,互联网技术监管手段也日趋完善。”朱耿洲博士最后表示。


本期课程由山东大学主办
本期也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融资策划36计”知识体系全国大巡讲总第6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