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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访谈:砍头息、职业放贷不予支持
来源:原创 | 作者:悠然 | 发布时间: 2021-09-10 | 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一起民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到民间金融审判规则。

9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其中一起为民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贷款人共计借出款项4.098亿元人民币,同时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在每次放款前均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头息,共计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的8.3%。二审法院因贷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借款人具体提供了何种财务顾问服务,且考虑到原借款合同给实体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违约负担,依法予以调整。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期表示:合理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砍头息、职业放贷、高利贷、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贷等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对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什么?带着疑问, 《中国资本策划》杂志记者悠然特意采访请教了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院长朱耿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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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博士好。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以来非常活跃,对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您对当前民间金融的整体情况是怎么看的?

朱耿洲:悠然记者好。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具有沟通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对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民营企业的资金问题起到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着交易隐蔽、手续不完善、风险不易控制、纠纷多等特点,还有很多存在高利贷、暴力收贷、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行为,由此引发一系列人身伤害、企业逃债关停、老板“跑路”等民事纠纷和犯罪行为,也引起政策的整顿与打击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前几年的P2P乱象,也造成了社会和群众的巨大损失,至今对整个社会造成后遗症还远未消除。

据本院CCP民间金融研究中心调查测算估算,2020年我国民间借贷总量约8-12万亿左右,约占银行贷款总量的15%~25%。庞大的、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频发,为社会稳定和国家金融管理带来难度。

 

记者:朱博士,您对上述案例及砍头息怎么看?

朱耿洲:就高院公布的上述民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看点有四:一是杜绝虚列所谓财务顾问费,这其实是很多高利贷收费的把戏;二是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不合理的砍头息;三是原借款合同给实体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违约负担,不符合当前共同富裕的治国理念;四是对合同纠纷的结果是“调整”,也就是调整不合理的砍头息,应以实际出借资金为基数计息,且计息利率应以一年期LPR4倍为最高界限。这是依法保护合法收入,但也旗帜鲜明否定非法收入。

按照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0208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砍头息”俗称“斩头息,按照上述人民法院的司法解析是不允许的行为。比如借10万元,约定利率20%,对方就先扣掉2万,实际出借8万。如果出现这种斩头息,可以要求法院调整:按实际借款金额8万作为本金,来计算合法利息,而且利息是按照借款时LPR4倍(含)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以借款时2020720日公布的LPR利率3.85%为例,4倍为15.4%。所以这里的20%,就超出了4.5%,这部分是不予保护的。如果以前给了,债务人可以要求对方吐回来,充抵未支付的本金或合法的利息。这种“斩头息单独就这一项条款或行为来看,属于条款无效、但借贷关系合同有效。

 

记者:朱博士,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哪些行为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朱耿洲:撇开民法典中具体规定的无效的民行为外,常见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行为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明知转贷的借贷行为

也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并非是自有资金,而是从他人或者其它公司借钱、吸收存款、向员工集资、或者跟银行借过来再转手出借给他人,这种借贷合同一般会定为无效。

 

2.明知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行为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行为也是无效。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是去走私、赌博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资金用途违背公序良俗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途是用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包二奶养二爷、嫖娼等,这种借贷行为的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

 

4.职业放贷人的放贷业务

职业放贷,指出借人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放贷业务许可证,私自以放贷为职业,且放贷者放贷的数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借贷行为。判断标准由各省高院确定,一般以一定时期出借人在当地法院一年里打了多少宗借贷官司、达到多少金额确定。如果定为职业放贷人,一般法院会判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

 

5、非法放贷犯罪行为

在我国,经营贷款是需要特许经营的,也就是需要经过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放贷。非法放贷,就是公开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有可能构成非法的行为。201910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很重要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是高利贷非法放贷入刑,也就是放贷者(个人或单位)没有经过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放贷10次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法院判定属于非法放贷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合同很多可能会被判为无效合同。

 

总之,民间借贷风险确实比较多,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白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则。所以我经常都笑说民间借贷要:“钱快套多融资险、精通规矩人钱安”。

 

记者:谢谢朱博士,真的获益良多。希望民间借贷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更阳光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