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名师专栏
当前位置:
私募基金典型案例1--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高帆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270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私募行业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开始显露。为了让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私募,特此推出“私募基金典型案例”系列篇,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

  (一)案情简介


  2015 年 3 月,G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 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 Y 投资公司签署“xx 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 Y 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 6 月,2 名投资者前往 G 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 Y 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 Y 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 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当地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 G 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 Y 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 580 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 D 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 公司最终将 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 G 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 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证监局对 Y 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到基金业协会完成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2014 年基金业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 1.7 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或证券公司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定程度上可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 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将资产按约定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


  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 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的弱点,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


  由于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资实现,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募资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Y 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者多为 Y 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


  (三)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之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


  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 50 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要摸清底细。


  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4.要持续关注。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基金业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