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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项目涉嫌未勤勉尽责 国海证券被罚没1858万元
来源:经济参考网 | 作者: 高欣 | 发布时间: 2021-12-11 | 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海证券(000750.SZ)12月2日晚间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因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拟决定对国海证券(000750.SZ)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三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20万、10万元罚款,并拟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显示,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

  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

  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因此,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涉嫌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国海证券在开展胜通集团公司债券项目服务时,时任项目负责人为孙彦飞、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刘延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婧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对国海证券严厉处罚外,证监会还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孙彦飞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信息显示,孙彦飞于2012年9月3日至2015年7月14日就职于中信建投,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11日(离职登记日期)就职于国海证券,2018年6月11日至今就职于光大证券。就职期间在所在单位均从事“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事实上,此前不久,证监会已对为胜通集团2013至2017年度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立案调查。中天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了申诉,证监会网站11月16日晚间披露了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中天运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对胜通集团2013于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两位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另一家承销机构粤开证券也曾于11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粤开证券违规事项为涉嫌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拟决定对粤开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三名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财报显示,今年1-9月,国海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9.40亿元,同比上升8.0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0亿元,同比下降15.1%。其中,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03亿元,同比上升8.6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亿元,同比上升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