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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办法大修:不再强制信用评级 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姜诗蔷 | 发布时间: 2020-08-11 | 15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债发行注册制迎来进一步完善

8月7日,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事实上,自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公开发行公司债即实施注册制。而这次针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即是落实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制度明确。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的重点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程序及相关要求,同时强化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的责任,此外还有禁止发行人自融、承销机构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发行公司债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取消强制评级等相关规定。”8月10日,北京一家大型券商固收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

根据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加强对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的监管,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义务,丰富行政监管措施等等。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公司债注册制的相关制度,会进一步提高未来公司债的发行效率,各相关参与方的责任也会更加明确。”前述机构人士表示。

国金证券分析师周岳指出,《管理办法》的出台规定了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制度,针对新证券法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中的冲突,证监会在《管理办法》中进行了适应性修订,更好地承接新证券法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中一个重要的改变即是针对信用评级方面,对于评级机构来说有不小的影响。

《管理办法》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减少评级依赖,此外,相较2015年的要求,取消了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债券违约增多,债券信用评级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现。而就债券发行评级来说,以往这是发行人顺利融资甚至拿到更低利率的重要保证,对评级机构也是一门稳赚的生意。但新规之后,这种“躺着赚钱”的时代或一去不返。

“这意味着未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需要提供公司信用评级,减少了评级依赖,对市场来说是好事,有利于长远发展。而且这段时间评级虚高一直困扰着市场,对于投资人来说,还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北京某中型私募机构债券基金经理表示。

“从私募债券的情况来看,虽然并没有强制要求评级,但实际发行中,绝大多数的私募债都有主体评级,无评级私募债占比虽有提升,但仍不足6%。另外,交易商协会目前并没有取消信用评级的要求,多数企业仍有进行主体评级的需求。虽然境内评级中枢普遍较高,但也给投资人、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提供了一个分析基准,取消主体信用评级要求,则对投资者信用研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周岳指出。

注册制下迅速发展

另一个市场关注的重点则是《管理办法》强化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包括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责任,要求承销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证券服务机构审慎履行职责等要求。

就承销机构来说,《管理办法》还明确承销机构建立问责机制、防范过度激励和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譬如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等等。

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债券承销“价格战”来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亦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

“经常有券商为了争大项目报低价的情况出现,为了挣名头或者是谋求更多的业务机会,很多机构也会随波逐流。但随着监管部门多次关注严打,弱化规模评价指标等等一系列措施,市场也再出现改变。”某大型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公司债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就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场也随之活跃。数据显示,从3月1日公司债实行注册制以来,公司债发行规模在3、4月份达到高峰。

“公司债发行注册制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明确信号。注册制将使企业债发债周期缩短、取消省级转报环节等,可以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提高发行人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企业债券的融资。”前述券商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