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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文做好创业板 注册制下再融资新旧衔接
来源:证券日报网 | 作者:姜 楠 | 发布时间: 2020-06-20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9日下午,深交所发布《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做出进一步明确。


  受访投行人士称,该《通知》主要针对规模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20%这种情况,由于创业板公司大部分已经召开过2019年股东大会,如果严格按照新规则来执行的话,意味着大部分公司在今年内都无缘使用小额快速再融资。同时,该人士补充说,这主要是解决上市公司定增走小额简易程序,再融资注册制下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深交所主动优化机制,释放监管温度,有利于释放政策红利。


  首先,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确保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这是上市公司再融资适用简易程序的首要条件。


  其次,对于已发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其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就《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该条款规定的相关事项,至少应当包括: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已履行前述程序且不存在《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适用简易程序。


  最后,《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实际融资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用实用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上述投行人士强调,《通知》弱化了保荐人个体和退市风险警示的约束,是推进注册制改革配套措施,也表达了支持实体经济的初衷,同时,《通知》强调上市公司要合理使用融资工具,不能滥用简易程序,监管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