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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启动:聚焦6大重点区域
来源:新浪财经 | 作者:满乐 | 发布时间: 2020-05-04 | 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4月30日,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要求和试点工作安排。


  “REITs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REITs作为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高、收益稳定、安全性强等特点,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监管层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通知》中对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主要分为四类,即:聚焦重点区域、聚焦重点行业、聚焦优质项目和加强融资用途管理。


  其中,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被划为重点区域,《通知》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重点行业则为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另外《通知》也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而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优质项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2.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通知》还特别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按照《通知》要求,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还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主要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鼓励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等方面出具专项意见。


  据了解,未来证监会还将制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等参与主体履职要求、产品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相关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