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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基本实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来源:证券时报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9-11-30 | 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13份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答复的函,同时,发布了20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的答复。这33份答复聚焦了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同时也透露了资本市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证监会在答复《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环保产业规范良性发展的提案》提出的关于资本市场支持环保企业融资问题时表示,目前,IPO审核周期明显缩短,同一时间受理的企业在审核进度上的差异逐步消解,已基本实现所有在审企业的“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提高审核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申请IPO的,证监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予以支持,尽快完成审核工作,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全面推进新三板改革


  近年来,新三板的改革聚焦了众多业内人士的目光,因此,新三板的改革问题也是提案和建议里提及最多的问题。


  首先,关于降低个人投资者门槛,引入投资比例限制,适当管理引导机构投资者问题。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完善公募基金、QFII、RQFII等投资新三板的相关制度。证监会已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新三板挂牌股票纳入QFII和RQFII的投资范围,该两项规则已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待规则修订发布后,QFII、RQFII可依法参与新三板市场证券交易。


  此外,证监会还透露将持续研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机构投资制度,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丰富投资者种类,扩大投资者队伍,推动更多机构投资者入市。


  其次,关于完善新三板股权激励机制设计问题。


  2013年12月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明确为定向发行的合格投资者,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制度路径。


  近年来,有大量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对董事、高管、核心员工进行激励,在促进形成资本市场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调动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考虑新三板市场特点的基础上,研究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规范路径和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出台相关规则,支持中小企业吸引人才,创新发展。


  为民企融资提供便利


  一直以来,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焦点话题,资本市场也在为民企提供融资便利来缓解民企的融资难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证监会在答复《关于改善民营企业融资难让民营企业蓬勃发展的提案》时表示,近年来,在保持市场稳定,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的前提下,证监会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首发及再融资做大做强。


  在融资家数方面,2016年至2019年一季度,民营企业首发家数669家,民营企业再融资家数576家,显著超过同期国有企业首发家数(80家)及再融资家数(242家)。在融资金额方面,2016年至2019年一季度,民营企业首发及再融资金额合计1.32万亿元,也超过同期国有企业首发及再融资金额(1.29万亿元)。


  为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提高服务能力,证监会在首发及再融资审核中,通过主动管理、分类推进的方式,进一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


  一是提高审核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明确的时间预期。截至目前,首发平均审核周期已由2016年以前的3年以上下降到2018年的9个月左右,再融资则已实现即报即审,平均审核周期在3个月左右。上述审核周期已基本与成熟市场接近。


  二是提高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缩短再融资时间间隔。在资金使用方面,放宽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限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再融资降低债务杠杆,提高日常经营周转能力,增进风险防范水平。同时,实质性缩短再融资时间间隔限制,明确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融资间隔由18个月缩短至6个月,且对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三类支持品种不设融资间隔。


  在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过程中,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存在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与此同时,2018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在提供流动性、改善基本面的同时,提升了民营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信心。允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切实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畅通民营“中概股”企业回归A股市场渠道。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间隔期从3年缩短至6个月,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加快登陆资本市场。


  数据显示,民营上市公司2018年并购重组3105单,交易金额1.5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8%和60%。


  科创板上市不区分所有制


  今年以来,科创板的推出为众多创新型企业多元化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


  《关于支持混改的国企创新转型在科创板上市的建议》中提出“关于为实施混改且具备高新技术资格的国企在科创板设立绿色通道”的问题。


  证监会表示,经认真研究并商国资委和发展改革委,现就此问题答复如下: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制度规则对科创板定位、重点支持行业等进行了明确,并做了相应的机制安排。上交所根据《实施意见》,就科创板申报企业的行业范围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根据现有规则要求,上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文件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科创板的注册审核周期明显缩短。


  “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不区分所有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证监会及上交所将依法依规履行审核和注册程序。”证监会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