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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为再融资提供便利 合规性为科创板守住底线
来源:证券日报网 | 作者:阎 岳 | 发布时间: 2019-11-13 | 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8日,证监会起草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再融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再融资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就是要为科创企业的直接融资行为提供便利,并在为科创企业“输血”的同时,激发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实现稳健快速成长,进而回报投资者。因为如此重要,所以在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提供再融资便利的同时,各个环节更要严守合规底线。


  科创板的战略定位非常清楚,就是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但科创板服务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这六大类产业。传统产业中推动并践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企业都可以在科创板上市。这个问题监管层曾在公开场合进行过多次说明。


  经过多年、多部门的努力,困扰我国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已经有所缓解,但距离企业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在这一点上,科创企业更是感受颇深。由于科创企业本身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处于不断进步演化中,一旦某项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其业绩就会呈现爆发式的增长。反之,若没有核心技术的进步,这些科创企业的经营就会出现踟蹰不前。正因如此,科创企业对研发的资金投入是十分巨大的,它们既然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员,提升直接融资的便利就成为必然。所以,就有了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出台。


  尽管各界对科创板的包容性有所增强,但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层面,监管层还是紧守严把关的底线。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87条,其中的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多达16条。由此不难看出,监管层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是相当严格的,融资方、“看门人”都必须履职尽责,否则等待他们的就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在此我们仅举一例,再融资办法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上面针对违规的处罚对象来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也就是说,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再融资过程中出现问题,所有的相关责任人都会受到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能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