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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大投保”新格局 凸显监管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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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大投保”新格局 凸显监管的人民性
来源:
安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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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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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03
|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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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高频词”再次被提及。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根本监管使命,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
当前,我国股市有逾1.6亿散户,直接关乎上亿家庭、数亿人切身利益,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的“高频词”也正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性要求。
笔者认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建设目前已全面嵌入投资者保护要求,构建起资本市场 “大投保”的全新格局。接下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还应继续从三方面发力。
首先,继续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用重典清除股市害群之马,通过不断强化的法治供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了“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的要求;4月15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提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10天之内,打击资本市场造假和欺诈被金融委两次强调,表明了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
同时,新证券法也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笔者认为,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使其无处藏身,用重典罚得其倾家荡产,形成实实在在的震慑。
其次,通过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诚信担当的上市公司,这也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市场的共生共荣体。只有懂得尊重和回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才会赢得市场的认同和尊重。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们,要常怀敬畏之心,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
因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要讲真话、做真账,不搞虚假,拒绝蒙骗,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
第三、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完善强化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
新证券法重中之重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其中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
目前,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国内首批投资者集体诉讼索赔案件已经出现。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宣布对4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即《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意味着随着集体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将在高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在当前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以及深化改革中,投资者保护都贯穿其中,实现了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格局。这也是资本市场“大投保”理念的最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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