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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生死最后争议
文章作者:许浩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12-2-1 10:19:50
  1月18日,距离春节还有四天,身陷囹圄近五年的吴英,等来了决定她命运的终审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此判决一出,在法律界引发了巨大争议,多位知名法律学者对此结果感到失望,呼吁法院“刀下留人”。
  吴英律师之一的张雁峰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间,为吴英做“最后努力”。
出乎意料的判决
  对此判决结果,不但吴英和其家人出乎意料,就连其代理律师也措手不及。
  谁也没有想到,这场马拉松式的漫长审判,会在春节长假前画上句点。
  1月18日,审判在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容纳约50人的法庭里进行,到场的媒体不多,许多关心此案的人都在回家的路上。
  当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的法官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整个庭审仅仅持续了11分钟,法庭裁定驳回被告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其一审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开庭宣判前,吴英曾让旁听席上的父亲给自己送两双新棉鞋。听到终审判决后,吴英当庭啜泣,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则满脸茫然地呆住了。
  对此判决结果,不但吴英和其家人出乎意料,就连其代理律师也措手不及。“1月17日的中午,吴英案二审的法官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18日下午3点半之前来一趟金华,没有说去做什么。”张雁峰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 
  此前,张雁峰曾多次向浙江高院申请会见吴英,他原本以为法官让他去金华是为了此事。但由于正值春运高峰期,滚滚的人流、车流让吴英的两位代理律师无法按时到达。直到1月18日17点20分,吴英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才走进金华市中级法院的法庭。而张雁峰律师则未能参与庭审。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对记者表示,宣判结果很出乎意料。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他会和吴英的家属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要尽最大努力,尽量挽救吴英的生命。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则对审判结果表示非常愤怒和伤心。
期盼落空
  吴英的生与死,罪与非罪,已非一己之事,此案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吴英案二审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罪名不变,但量刑会更改,不再判处死刑;二是罪名和量刑均有改变;三是无罪释放。吴英案的代理律师杨照东曾认为,上述三种可能中,前两种可能性较大。第三种情况的可能性最低。二审宣判前,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曾对记者说“不管怎么样,吴英至少不应被判死刑了吧!”
  2011年9月,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本色集团的房屋产权纠纷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张雁峰律师认为,这对吴英案的刑事部分也是个利好消息。一方面,刑事案件一审宣判的罪责是集资诈骗罪,判定的依据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资金。如果查清民事案件里的资金问题,就能给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吴英的民事案件到底是不是“绑架案”引发的假案?会使吴英案更清晰。
  201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强调,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意见》表现出了高层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从宽的态度。但是,人们善意的愿望并未改变此案的终审结果,出生于1981年5月的吴英仍然被判处死刑。 
  吴英的生与死,罪与非罪,已非一己之事。此案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它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金融的困境。此案判决一出,立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无数网友和知名人士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均表达了对于这一结果的不解。
判决引发争议
  吴英案在案件事实部分不清和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判处死刑是不妥当的。
  浙江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则认为,吴英案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为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的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但是,却没有做过数据上的统计,你能说出她有多少钱用于投资企业,有多少钱用于还本付息了吗?”杨照东说。
  此外,法院认为,吴英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比如,吴英把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里炫富,其还用集资款大量购买高档轿车。对此,杨照东认为,吴英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汽车,开办十余家公司等等,吴英也不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因此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不只吴英的辩护律师,多位法律界知名学者对多位法律界知名学者对此案的判决也提出异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刑法》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吸收公众资金后,根本没有合理经营活动,而是将资金肆意挥霍、滥用资金,主观上不想归还、客观上也根本不可能归还吸收的资金,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构成此罪。
  “‘吴英案’中控辩双方,对于此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这些问题存在巨大争议。一审吴英当场翻供,其辩护律师也颇有信心地表示,要为吴英作无罪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判处吴英死刑感到悬殊太大!”刘仁文说。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也对记者表示,对二审的宣判结果感觉很不理解,因为当前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而且,吴英案事发有因。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金融需求非常旺盛,但是目前相关金融制度落后,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从而催生了民间金融借贷市场。
  “对于民间金融借贷市场,我认为应以疏导为主,一味的严刑峻法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李曙光强调。
  刑法学家韩友谊认为,吴英案在案件事实部分不清和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判处死刑是不妥当的。“当前,主要对主观恶性极大的严重暴力犯罪的杀人、抢劫等案犯,才判处死刑。吴英案只是经济犯罪,即使罪名成立,对于这种不见血的犯罪,法院处以其极刑,也属于量刑过重,希望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严格审查把关。”韩友谊说。
  吴英案大事记

  2007年2月10日,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8年11月14日,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吴英称7.7亿元系借款。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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